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021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标      题: 关于提升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吕民发(2023)4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委组织部、农办、编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为切实提升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等,根据《关于印发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协助政务服务事项、出具证明事项、减负措施指导目录和标识牌内容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的通知》(晋民发[2023]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吕梁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拓展为民服务功能,清理不合理挂牌和标识,明确村级组织职责清单,落实减负措施,提升村级组织为民服务能力。力争到2023年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每百户30平方米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严格按目录执行,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制度机制健全,承担的行政职责明显减少。到2025年底,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政策支持、村级组织积极作为、社会多方参与的服务机制,村级减负工作常态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全部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的覆盖率,村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解决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村级党群服务中心更新行动,坚持“办公面积最小化、活动场所最大化”要求和“一室多用、一室多能”“能改则改、能用则用”的原则,整合利用现有场所、设施、器材,推进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全面提档升级。原则上除村党组织书记可单设“书记办公室”外,其余干部(包括到村工作大学生)在综合办事功能室(办公室)集中办公。8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照《吕梁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要求,对村级党群服务中心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要按照“示范创建一批、整改提升一批、补短改造一批”(阵地面积达标,功能室划分相对合理的,进行示范创建;阵地面积达标,功能室划分不合理、室内配套设施陈旧的,进行整改提升;阵地面积不达标,功能室划分不合理的,进行补短改造)的思路,明确示范创建、整改提升、补短改造的具体任务,以乡镇为单位,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细化“三个一批”建设标准和完成时限,持之以恒抓落实,确保3年内全市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全部达标提质。同时,要统筹整合其他阵地资源,全面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档升级。

(二)优化完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功能。以村级党群服务中心为主阵地,健全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村卫生室、敬老院、红白理事厅等村级综合服务阵地体系。合理划分村级党群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和其它特色功能区域。把产业就业类、科学技术类、生产生活类等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有机融入党群服务中心,健全完善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一站式”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各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农村社区服务业务“一门式”受理、转办和查询。提倡以县为单位开发具有“一网通办”功能的APP小程序,畅通服务村民群众最后一米,解决长期不在本村或易地搬迁群众办事“两头跑”的问题。

(三)大力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拓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应用功能,全面落实村级党群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制度,对短期内工作量大、工作任务相对集中的事项,县乡职能部门要派驻工作人员到村级党群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严格执行村“两委”主干全天候住村带班、村“两委”干部轮流值班,村办主任(到村工作大学生)工作日全天候坐班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节假日随机性工作的处置,确保村级党群服务中心“人常在、门常开、事常办”。推行服务群众事项“首问负责制”,建立服务台账,健全服务事项登记、转办、交办、限时办结、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实现“一人受理,全程负责”。建立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制度,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要做好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提倡在党群服务中心配套自助缴纳水暖电气的设施设备,方便群众生活。开展农村养老、助残服务,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乡村干部、党员结对包联群众制度,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示范项目,吸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参与乡村治理。

(四)健全完善村级组织职责事项清单。8月底前,各县以党委、政府两办发文或以民政、组织、编办、农办、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发文,统一制定《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见附件1、2、3),明确村级组织自身履行职责事项、协助基层政府政务服务事项、出具证明事项三个清单。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细化具体事项,对目录以外的专项任务,确需村级组织协助的,相关部门按程序报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应当由乡镇(街道)或部门履行的职责,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办理,确需村级配合的,按照“人随事走”和“费随事走”的原则进行。

(五)深入推进基层减负。对照《村级组织减负措施指导目录》(见附件4)全面开展摸排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村级组织事务、证明事项,属于减负措施负面清单之一的坚决予以取缔。党中央国务院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现已经设立的村级工作机制,一律取消。对于县(市、区)党委、政府认为需要保留的事项,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整合或规范,2023年底完成整治任务。

(六)全面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块标识,除执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外,村级组织不得悬挂各党政群机构的对口挂牌。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综治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等一般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统筹设置。村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标牌,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办公室等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约标牌。各县(市、区)要对已经悬挂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牌进行集中清理,2023年8月底前规范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提升综合服务设施、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各职能部门要从推进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大局观念,落实主体责任。乡镇党委要统筹考虑,细化任务,倒排时间,抓好落实。乡镇组织委员和分管或负责社会事务办的副乡镇长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检点,确保高标准落实到位。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和为基层减负工作作为改善民生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资金投入,健全工作机制,专题推动整改。对精简撤销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

(三)跟踪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民政、组织、农办、编办、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定期开展抽查,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委、政府请示报告。10月底前,以县为单位形成工作推进情况报告,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

附件1

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事务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1

宣传教育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法治宣传

教育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精神文明

建设

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生态文明

建设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组织建设

党员管理

规范做好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党组织关系转接、流动党员管理等工作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党的组织

生活制度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述职评议、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3

民主自治

发展基层

民主

依法依规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村务公开

加强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及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严格规范村级事项决策和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序号

事务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3

民主自治

民主监督

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推动落实联审联签要求,严格落实村级较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要求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4

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5

平安建设

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

加强党组织对网格党组织的领导,规范网格划分管理,配强网格队伍,加强群防群治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平安乡村建设

落实好扫黑除恶斗争和农村宗教治理工作任务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应急工作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

乡村振兴

村级集体资金管理

村级财务收入、支出及银行账户等日常管理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落实农村集体年度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的发放

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各类补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序号

事务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6

乡村振兴

农村产业

发展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集体收益

分配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确定和收益分配管理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生态保护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涉农惠农

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等相关补贴

1.《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7

群团工作

团员管理

规范做好团支部发展团员,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团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流动团员管理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2.《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团的组织

生活制度

落实团支部“三会两制一课”,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主题团日活动,组织生活会,团员先进性评价,团组织对标定级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3.《新时代共青团员先进性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4.《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工会组织

建设

推动辖区内企业建会,人员入会,协调村(社区)劳动关系,关心帮助困难职工,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兜底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

序号

事务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8

权益保障

特殊群体

关爱服务

保护妇女、老权益;做好死  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残疾人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9

民族宗教

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管理

教育和引导各依法协助管理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理农村宗教事务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宗教事务条例》

10

日常管理

村级印章

管理

规范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印章使用和管理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3.《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村级人员

任用

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辅助性岗位人员聘用,其他人员使用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服务管理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组织开展便民服务、公益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志愿服务条例》

11

其他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工作事项

附件2

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服务事项

服务对象

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农村居民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3

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符合奖励帮扶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特殊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6

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序号

服务事项

服务对象

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

7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8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意见》

9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特殊困难的个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0

老年人补贴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11

妇女权益

保障

生活困难、留守、流动、残疾妇女、失智失能老年妇女等重点人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全国妇联关于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的指导意见》

序号

服务事项

服务对象

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

12

未成年人

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未成年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3.《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5.《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1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

部门、县级残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

儿活补肚和成症人拍理补人生活补炉和里没残洗!

贴制度的意见》

14

优抚对象待遇的申领、中止与取消

优抚对象待遇申领的申请人

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

军人事务

部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5

协助悬挂光荣牌和定期走访慰问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

军人事务

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3.《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16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

受灾群众

县级人民

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序号

服务事项

服务对象

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

17

农民宅基地管理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8

集体土地上的各类不动产登记

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9

分户立户、

死亡登记、

户籍迁移

相关申请人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

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1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2

治安保卫

全体村民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23

禁毒防范

全体村民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4

“扫黄打非”

全体村民

县委宣传部

中央宣传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扫黄打非”进基层的指导意见》

25

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

县级统计调查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5.《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6

其他依法依规协助政务服务工作事项

附件3

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需要证明的部门

证明用途

事实依据

1

在职党员干部到居住地报到情况反馈

组织部门

了解在职党员的基本信息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组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

入党外调政审等发展党员证明

组织部门

了解准备入党村民的基本信息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能力、收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为收养人出具本人婚姻家庭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4

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反馈证明

教育部门

反映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

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出具的证明事项。


附件4

村级组织减负措施指导目录

序号

      

1

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2

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3

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

4

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5

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6

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市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7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8

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样式,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一般应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块标识。

9

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


附件5

村级组织标识牌内容及悬挂位置参考指引

一、村党组织的标牌内容:中共 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支部委员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红字)

二、村民委员会的标牌内容: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民委员会。(黑字)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标牌内容: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联合(合作)社或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联合(合作)社。(黑字)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内容: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务监督委员会。(黑字)

五、村党群服务中心标识内容:xx村党群服务中心。

六、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内容:xx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村级组织标识牌的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异体字和繁体字。村级组织标牌一般采取长条形竖牌进行悬挂。标牌位置:按照“面向门右边为先,靠近门边为先”的原则,面向大门,右边由里至外依次挂村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左边由里至外依次挂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标牌。村党群服务中心和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应庄重规范悬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