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3631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标      题: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民政系统打通消防 “生命通道”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民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从即日起至2025年底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动员部署,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工作

各级民政和消防部门要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作为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全市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检查、适时相互通报隐患。民政部门要在5月底前组织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打通生命通道工作,逐单位建立排查整改台账,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要指导民政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二、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重点落实三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民政系统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技术指导意见》附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期间安全。2025年底前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规范消防车通道管理。清理消防车通道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清理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按规定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

(二)清理疏散通道。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整治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清理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堆放可燃杂物。

(三)清除门窗障碍物。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拆除其门窗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金属丝网等障碍物。

三、多措并举,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突出重点场所老年人、儿童等人员起居活动场所, 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等、重点时段上下班时段、节假日等,加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整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要按照《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干部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提倡满电回家。各级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四、协调联动,依法联合惩戒违法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部门监管责任,依职责督促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单位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罚。

附件:民政系统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技术指导意见



吕梁市民政局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民政系统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

技术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检查对象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2.2.3条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5.2条i项

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5.《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第十条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第3.0.4条

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1-2008)

三、标准要求

(一)消防车道

1.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标志标线和警示牌

1)在消防车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2)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在消防车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2.严禁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设置的车辆道闸等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立即打开。

4.消防车道宽度和高度不小于4米,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限高杆等障碍物。

5.单位应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行为,定期组织清理设置在消防车道上的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水泥墩等障碍物。

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7.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应当设置显示名称的提示性标识和禁止堵塞、占用、圈占和停放车辆等内容的禁止性标识。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严禁锁闭、占用、堵塞。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上不应安装栅栏。

3.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应在人员疏散路径上设置镜面等类似装饰物。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4.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且门扇上应有“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的明显标识。走道等部位因使用需求设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养老机构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发〔2023〕37号

(三)消防救援口

对原设计未考虑消防救援窗口的建筑,鼓励、提倡按照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进行改造;对已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设计的建筑,应确保救援窗口满足规范要求。

消防救援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6.救援口上不应设置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

(四)开设应急逃生窗

1.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养老机构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病房、隔离室和患者集中活动的用房及救助管理机构中精神障碍患者活动区域用房,所有窗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开启部位配置防护栏杆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公共部位应设置不少于2处从内部可开启的应急逃生窗,可与消防救援口合并设置。

(五)加装辅助逃生设施

1.民政服务机构宜结合场所实际,按照《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1-2008增加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强化使用培训,提升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速度,确保使用安全性。

2.建筑设有应急逃生窗的,可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绳、逃生滑道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

3.逃生缓降器、逃生绳宜安装在建筑物袋形走道尽头或室内的窗边、阳台凹廊以及公共走道、屋顶平台等处。《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1-2008

4.逃生缓降器一般配备在不高于30米的楼层内;悬挂式逃生梯、应急逃生器配备在不高于15米的楼层内;逃生绳应配备在不高于6米的楼层内。《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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