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543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标      题: 关于第144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吕民函〔2024〕3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市妇联:

现就民革吕梁市委会提出的《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体系建设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2021年4月,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优化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明确其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划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不再保留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民政部门承担着维护和保障孤残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爱孤残儿童相关政策,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提升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对提案的建议,我们将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保障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对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残疾儿童的常态化摸底排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政策保障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足额发放保障资金。加强与残联、教育、妇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确保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接受教育,落实好就读期间的各项保障政策,确保让党的政策惠及每一个符合政策条件的孤残儿童。

二、提高孤残儿童保障质量。按照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21〕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我局制定工作方案,持续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的任务。2022年,我市所辖县(区)不再设置儿童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吕梁市社会福利院负责收留抚养本市范围内所有符合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一是在强化硬件设施,加强残障儿童的康复训练设施建设按需申请建设资金,不断补入所需设施设备。二是提升孤残儿童护理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化水平。三是加强孤残儿童心理关爱发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室作用,关注孤残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需求,针对孤残儿童个别差异,开展针对性心理疏导,促进和维护孤残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四是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将市社会福利院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或特教学校就读,确保适龄儿童都能平等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孤残儿童做好院内特教工作。

三、加强心理关爱服务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切实把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关爱服务措施,提升关爱服务水平,更好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市民政局联合市委网信办等14部门制定《吕梁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办法》部署安排,加强与教育、妇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通过学校教育、家庭第一责任人等助力儿童塑造健康心理。发挥镇(街)政府、村(居)委会、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作用,结合日常工作,通过定期家访、谈心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关注儿童面临学业压力、经济困难、家庭变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发现困境儿童心理异常的,及时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同时转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专业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专业帮助。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员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之中,与困境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开展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在家庭探访、咨询服务、爱心帮扶等方面,给予精准关爱服务,努力为困境儿童创造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吕梁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日

(联系人:郭玉峰联系电话:822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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