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68640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23日 | |
标 题: | 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 ||
发文字号: | 吕民发〔2024〕2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23日 |
高海涛先生:
您于2024年7月19日反映我局直属单位吕梁市救助管理站强行救助高荣清于安定医院,强迫服用精神类药物,侵犯其父亲的尊严和生命健康,要求就造成的损坏治疗和赔偿等问题。我们于7月2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高荣清与信访件内登记的高云清为同一人,高海涛与高云清为父子关系)
经调查,你反映的有关事项与事实不符。
调查情况:2023年4月18日晚,我局所属单位吕梁市救助管理站配合离石区凤山街道办、凤山派出所前往新华街游泳馆背后、区委家属院门口开展联合救助工作。救助人当时为长期露宿
街头流浪人员,疑似精神状态异常,在凤山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拒不配合,且有暴力倾向。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吕梁市救助管理站依据《民政部关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十二条“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诊治。对于其中有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救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治”之规定,在凤山派出所的护送下,将其送往吕梁市救助管理站定点精神类医院——吕梁市安定精神病医院进行救治。
经吕梁市安定精神病医院对其开展会诊,确认患有精神疾病,住院期间,救助站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医院向其询问个人及家庭有关情况,均不能提供。后工作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有电话号码,经多次拨打一直未能接听。经过阶段治疗,救助对象精神状态好转,5月8日吕梁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询问时,其明确表述出具体的姓名和户籍信息,经吕梁市救助管理站与莲花池派出所通过姓名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确认救助对象为:高荣清,男,1963年生,离石区坪头乡人,身份证号码:14*************15。5月15日,吕梁市救助管理站与救助人高荣清亲属取得联系,因与亲属沟通救助对象接返事宜未果后,吕梁市救助管理站于同月19日待高荣清病情好转出院后将其接回救助站继续救助至11月13日。期间,经救助人所属乡镇坪头乡书记,人大主席,村支书出面做接返回家工作,其亲属明确表示不接收。在救助站期间,您对吕梁市安定医院的用药,高荣清的身体状况提出质疑,吕梁市救助管理站先后四次安排工作人员将高荣清送往医院复诊、检查,后因其亲属不提供救助对象身份证件及户籍证件,检查未果。救助站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本人是否有身体不舒服,本人表示一切正常(有视频为证)。
处理意见:高荣清返家后,家属多次到市民政局闹事,期间多次报警,离石区刑警队曾拘留处理。吕梁市救助管理站对救助高荣清依规依据,不存在您反映的限制人身自由、对身心造成损害等问题,不能予以赔偿。
吕梁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