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6-3277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12日
标      题: 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民发〔2026〕1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12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门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民政局

2026年6月8日

民政部门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

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工作若干措施》(晋民发〔20267)精神,细化民政部门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任务,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障基本、分级分类、服务可及、持续发展的工作思路,聚焦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需求,统筹衔接民政部门各类服务机构资源政策,全面开展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到2026年底前,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以居家照护为基础、日间照料为依托、集中托养照护为专业支撑的多层次多样化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减轻家庭照护压力。

二、服务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三、服务机构

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

四、服务内容

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照护等,根据重度残疾人的不同年龄段和需求,分类施策、多元共担、精准供给。对重度残疾儿童,通过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等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教育等服务对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在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基础上,支持为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开展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以及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对老年重度残疾人,依托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加强残疾、失能等评定标准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重点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农村、偏远等专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地区,因地制宜扩大服务供给,重点开展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探访关爱、邻里互助等服务。

五、职责任务

(一)强化家庭照护责任宣传。充分利用“普法宣传日”“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化《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执行力度督促重度残疾人的养人、监护人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筑牢家庭照护第一道防线针对生活不能自理且监护人确无能力照护的特殊情形,积极引导亲属邻里互助,或依本人及监护人意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托养照护。(社会事务科牵头,社会组织管理科配合,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

(二)拓宽居家照护服务渠道。积极探索引入市场化服务、公益慈善项目及志愿服务等多元力量等模式,多渠道构建居家照护服务网络。大力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全面提升居家照护服务的质量与专业化水平。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失能老人,按照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购买服务经费,重点用于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护理等。(社会事务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牵头,养老科、社会救助科配合,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

(三)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集中照护能力工作。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开放服务资源,为有需求的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及特殊教育等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通过延伸服务触角,开展上门及社区化服务,涵盖康复指导、特教支持与心理疏导等领域。将困境孤独症儿童等纳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关爱服务活动。配合特殊教育学校对经评估具备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教育方案。(社会组织管理科牵头,市社会福利院、市未保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

(四)优化日间照料与集中照护供给结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嵌入式失能、半失能护理型床位的,以实际收住失能、半失能残疾老年人的数量发放每人每月300元、200元的床位补贴,高于此标准的,按县市区具体标准执行。对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失能、半失能残疾老人每人每年2400元和1800元(具体参照属地政策执行)给予运营补贴。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政策给予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科牵头,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

(五)健全多维度政策衔接机制。在按规定分配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可结合实际向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倾斜。床位空闲的养老机构可明确残疾人入住政策,对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托养给予适当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以上失能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残疾老年人,按规定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助政策。(办公室、养老服务科牵头,社会救助科配合,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

(六)筑牢特殊困难家庭照护防线。聚焦“老年父母+残疾子女”、一户多残、计生特殊家庭及独居空巢等照护薄弱群体,重点强化集中托养服务供给。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度拓宽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对残疾子女和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经评估后可将残疾子女按失能情况纳入床位补贴范畴。养老服务科牵头,社会救助科配合,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主动牵头抓总。重度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托养照护是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统筹协调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托养照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各职能科室、直属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结合业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协调对接各相关部门,落实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将民生实事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源配置,补齐服务短板。各县市区、直属服务机构要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强化各类照护服务机构资源统筹利用,依托养老、儿童福利等机构打造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共建机构,逐步实现市级和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结合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进行提质。

(三)健全政策体系,激发社会活力。各地要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因地制宜完善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策,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并积极引导慈善捐赠资金等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托养照护服务供给。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公益捐赠、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形式贡献力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助残服务功能,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提升服务质量与供给能力。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等方式积极参与。

(四)强化监督管理,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残联等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加强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各类补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衔接。同时,要加强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帮助扶持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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