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财政局关于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检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吕梁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21-10-22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检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河北润道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富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津保路北侧东关三街

  授权代表:闫志涛

  联系电话:13363636733

  被投诉人:吕梁市志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高崖湾四巷7排2幢

  法定代表人:侯宏文

  联系电话:0358-8223555

  一、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9日,吕梁市志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就“产品质量抽检项目”(项目编号ZCCGZC-2020-944)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10月13日,河北润道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吕梁市志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11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一次性告知函,投诉人补正后于11月16日递交投诉书,我局受理了该投诉。11月18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吕梁市志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相关当事人均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二、投诉调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采购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开标程序错误”,投诉人认为所有分包应集中开标,进行唱标。

  经查,该项目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针对每包分别进行了公开唱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影响采购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质疑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起质疑”。经查,该投诉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法定提出质疑的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0日。但是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3日提起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提出质疑的期限,依法属于无效质疑,虽然被投诉人针对该部分质疑进行了答复,但是不能以此认定投诉人超过法定期限内提起的质疑为有效质疑。该项投诉事项未经法定质疑,提起投诉不合法,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吕梁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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