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吕梁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25-07-28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备注
  1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其他规范性文件】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吕梁市财政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 1 次;调查核实情况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2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改)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吕梁市财政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调查核实情况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3对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规范性文件】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吕梁市财政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调查核实情况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