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0072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4日 |
标 题: |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财购〔2021〕2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24日 |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感,现就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取纸质投标(响应)文件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采用电子投标(响应)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
(二)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联系系统运维人员处理。因异常情况导致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评审组织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待异常情况解除后再恢复交易。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下载保存所有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二、规范保证金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
从2021年7月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因项目金额较大、供应商资信问题等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并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减免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履约保证金
1、收取情形。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市场供需等情况对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2、收取方式。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货物项目履约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之日,采购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行选择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
3、退还要求。履约保证金可根据项目性质、实施进度(交付、验收、质保等阶段)采用分期退还或全额退还方式。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约完毕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退清履约保证金。
4、有关要求。一是釆购文件应写明履约保证金收退时间、比例、方式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事后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二是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等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置质保期要求(含评审加分),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质保期增加供应商资金负担。三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为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质量保证金
货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
(二)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履约支付保障
(一)在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得故意设置履约障碍。需由采购人配合提供的必要的履约环境、条件、事项,采购人应当及时配合提供。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供应商履约延迟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二)在组织履约验收过程中,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赠品、零配件、备品备件;在投标时已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供应商重新进行检测;未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对货物进行破坏性测试;适用抽检的大批量货物项目,要求进行全部检验等。
(三)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供应商资信、合同履行风险等情况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方式。鼓励采购人采取预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资金,减轻供应商垫款压力。釆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预付款保证金。
(四)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经办人调岗、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拖延支付款项,不得附加未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绩效评估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
附件:资格承诺函
吕梁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