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6-02531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29日 | |
| 标 题: |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财综〔2025〕34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30日 |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准予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凡在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区域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均接受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
第五条 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征收范围为下列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东至离石区信义镇德岗村,南至中阳县金罗镇朱家店村,西至柳林县李家湾乡梁家会村,北至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此外,还包括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西部零星用地,位于离石区信义镇回龙塔村西北部、信义镇王村;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零星用地,位于离石区田家会街道、信义镇。以上区域面积合计约81.6457平方公里。
其中,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与离石、中阳、柳林行政区域内交叉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之前,暂按“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征收。待市政府明确后,按确定结果执行。
第六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吕梁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按照中等城市规模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住建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可计算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分不同地段和标准征收,地段划分具体如下(地段划分图见附件):
I级范围51.6951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连片用地,基础设施覆盖率90%以上区域)。其中,市本级面积43.5320平方公里:东至田家会街道盘龙塔村、木问村,南至交口街道行政边界,西至自然山体边缘,北至吕梁环城高速;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8.1631平方公里:东至田家会车家湾村,南至后北圪垛,西至高崖湾四巷,北至凤山南山脚线。征收标准为70元/m2。
II级范围20.9831平方公里(基础设施覆盖率70%—90%的区域)。均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吕梁环城高速以北部分、中阳县金罗镇、柳林县李家湾乡及大土河沟零星地块。征收标准为50元/m2。
III级范围8.967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覆盖率不足70%的区域)。其中,市本级面积0.6541平方公里,包括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零星用地及信义镇零星地块;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面积8.3134平方公里:东至信义镇德岗村,南至吕梁环城高速,西至田家会街道车家湾村,北至信义镇郝家疙垛。征收标准为20元/m2。
不宜以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一律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的2.5%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建房申报缴费,也应当按规定提交规划核准面积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凡建设工程项目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变更执行。下列工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中国家对减免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
(二)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
(三)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全额免征。
(七)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八)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依项目审批权限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030156)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隐瞒、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吕梁市城乡规划局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吕规字﹝201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