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责任清单

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8-18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司法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办事流程

申请→接收→审查→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接收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向各县市区司法局提出救助抚恤申请,各县市区司法局接收相关申请材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各县市区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给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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