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8-18

权力名称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司法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办事流程

申请→接收→审查→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接收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在结案时,应当向各县市区司法局提交有关的案件调解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材料,各县市区司法局接收相关材料,并出具接收凭证。、

2.审查和决定责任:各县市区司法局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3.给付:对于材料齐全的,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适当的误工补贴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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