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变更核准

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9-13

权力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变更核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吕梁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订)《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2、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3、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4、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5、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6、开办资金证明(验资报告、资金公证书、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

 8、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一式三份)

 9、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

 10、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申请

 11、所在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12、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

 13、公证机构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事项

   1、变更负责人的提供公证机构负责人推选证明,变更名称的提交拟采用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办公场所的提交住所证明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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