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9-13

权力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吕梁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申报材料

  1、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依据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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