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9-13

权力名称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责任主体

吕梁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申报材料

1、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2、决定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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