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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1-05310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7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司法局 关  键  字
标  题吕梁市司法局 吕梁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07日

吕梁市司法局吕梁市财政局

转发《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晋司发〔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实施办法》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总体要求,配发范围、种类标准,以及预算定额等进行了规范,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不同执法部门着装不统一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内容,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宣传,扩大《实施办法》的社会影响。


二、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本地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日常管理,尤其是要做好着装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申领制式服装和标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配发。


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尊重、爱护制式服装和标志,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规范穿着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严禁超出实际工作需要,弄虚作假选配服装,严禁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四、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情况列入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内容。各地要把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确保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顺利发放。


吕梁市司法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司发〔202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明确主体责任,制定了《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使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列入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内容。


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着装人员的资格审查,确保着装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四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五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统一采购需求,以“统采分签”的方式,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集中带量采购。招标过程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一)隶属于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

(二)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


(四)在编在职。


行政办公、人事财务等其他人员不予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七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  配发种类


第八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九条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第十条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一条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第四章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


第十二条我省气候区域划分为寒区和北温区,寒区为大同市所辖新荣区、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左云县,朔州市所辖右玉县、怀仁市。北温区为除寒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根据气候区域确定。


第十三条  帽类


(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


寒区首次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顶。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四条  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寒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2套,北温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寒区使用年限4年,北温区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五)防寒服。


首次发防寒服1件(寒区为长款,北温区为短款),寒区使用年限6年,北温区使用年限8年,期满换发1件。


第十五条鞋类


(一)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寒区长期从事户外执法工作人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双。北温区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毛皮靴。


寒区首次发毛皮靴1双,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双。北温区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六条  标志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五章  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首次配发时,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八条首次配发次年起,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十九条个人年度定额由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一条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预算定额标准,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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