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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1-05314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7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司法局 关  键  字
标  题吕梁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多领域实施 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07日

吕梁市司法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多领域实施

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0号)和《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复制推广“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的通知》(晋司函〔202132号)要求,现将我市复制推广“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聚焦“六新”突破,打造“九大基地”,建设“五个吕梁”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并发布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同一领域的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要强化协同高效,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原则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容免罚清单的制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各系统、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创设、不突破。


2.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市场主体存在包容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包容免罚,但是市场主体必须按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提升守法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不排除其他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情形。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罚款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虽未列入包容免罚清单,也可依法不予罚款。


(三)工作目标


市直各执法部门要主动对接省政府委、办、厅、局(或上级对口单位)工作安排,对标先进地区,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促进职能转变,将依法不予罚款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引,实现精准执法。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执法的温度。


二、具体措施


(一)梳理制定公布包容免罚清单。市、县两级执法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对口单位,依据各自权责梳理制定本层级、本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明确其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动态调整事项清单。


(二)明确包容审慎监管的适用条件。执法部门认定市场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市场主体自行纠正或承诺在限期内纠正的,且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情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予罚款。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市场主体整改情况,执法人员要详细记录在案,可以采用文字或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


(四)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在执法工作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法人员要明确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市场主体上一堂普法宣传教育课,引导其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


三、有关要求


(一)各执法部门要及时对接上级部门制定本部门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清单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布,并务于2021720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盖章版扫描件报市司法局电子邮箱备案。


(二)市直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指导各县市区通过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条件,确保复制推广任务顺利落地,取得实效。每年12月上旬前,各县市区、市直各执法部门要将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年度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司法局。


(三)按照“谁制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包容免罚清单负主体管理责任,要根据实际及时动态调整。


人:王殿忠 15834391869


电子邮箱:jdk8310620@163.com


附件:吕梁市××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样式)

吕梁市司法局

2021322


附件

吕梁市××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样式)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2




3




4




5




6




7




8




备注

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明确其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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