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9146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09日 |
标 题: | 吕梁市司法局 关于推进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 裁量基准制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司办〔2022〕93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09日 |
吕司办〔2022〕93号
吕梁市司法局
关于推进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
裁量基准制定的通知
各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决定开展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范围
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市级行政机关要依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裁量基准。
此次梳理的吕梁市地方性法规4部:《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二、工作步骤
(一)学习提升阶段(9月27日——10月16日)。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对《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及4部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联系市司法局王殿忠15834391869获取)等的学习宣传,全面掌握规定内容,为梳理、制定、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奠定理论基础。
(二)梳理制定阶段(10月17日——10月24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分管副职为组长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开展工作。对照吕梁市4部地方性法规认领工作任务,尤其是要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规定认真查找、梳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二、规范内容”的要求分别梳理本单位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此项工作务于10月24日前完成。
(三)完善公布阶段(10月25日——10月31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执法决定中就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原因予以说明;建立完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相关规定,对本单位裁量基准、相关制度或实施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公布,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司法局立法科1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2份,电子版同步发送。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11月4日)。市直各有关部门将本单位开展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司法局408室。
三、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注重工作质量和工作程序,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二)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项常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制定公布的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动态管理,按照吕梁市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及时调整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困难问题及时联系市司法局协调解决。
联系人:王殿忠 15834391869
电子邮箱:zfjd8310620@163.com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2.市直部门制定吕梁市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联络员名单
3.四部《吕梁市地方性法规》涉及主要执法事项一览表
4.参考模板
吕梁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
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2. 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
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
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
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2.对行政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具体的行政许可决定方式;
3.对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4.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5.对不予许可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
6.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明申请材料清单。
(三)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做到客观、适度,以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
2.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确定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
(四)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行政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2.行政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3.对行政征收减征、免征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的具体情形;
4.对行政征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五)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政检查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频次,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的,应当明确职责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牵头实施,并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3.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六)实施行政确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确认程序、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具体情形和申请材料清单;
2.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确认的,应当列出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
3.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类别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或者制定实施程序。
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公布工作,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4 号)、《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晋政办发〔2019〕5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完成时限。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抓紧细化和量化相关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要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裁量基准、相关制度或实施程序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办法》施行后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自该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裁量权基准、相关制度或实施程序的制定和公布工作。
(二)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执法决定中就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原因予以说明;要建立完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省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典型案例,指导本系统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三)强化指导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裁量基准执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严肃处理,确保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
附件2:
市直部门制定吕梁市地方性法规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 | 职务 | 手机 | 联络员 | 职务 | 手机 |
本单位涉及的吕梁市地方性法规明细 | |||||
吕梁市地方性法规名称 | 详细条款 | ||||
备注:1.联络员确定后请立即对接市司法局王殿忠(微信94209677)获取4部吕梁市地方性法规等电子版。2.此表请务于2022年10月16日前盖章扫描发市司法局邮箱zfjd8310620@163.com。 |
附件3:
四部《吕梁市地方性法规》涉及
主要执法事项一览表
执法事项 | 法规内容 | 涉及牵头单位 | 备注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市规自局 市城管局 | 按照规划区范围两家分别制定 |
《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
《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公安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 市交警队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 第一款 | 市城管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 | 市城管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市公安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市公安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市公安局 |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市城管局 | ||
行政检查 | 《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 | 市规自局 | |
《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 市住建局 | ||
《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市住建局 | ||
行政确认 | 《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 市规自局 | |
其他权力 | 《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市规自局 | |
行政给付 | 《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市规自局 |
备注:《一览表》仅供执法单位参考,如有遗漏或者其他情况,请联系市司法局王殿忠15834391869。
附件4:
**局(委、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模板)
序号 | 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及后果 | 处罚裁量标准 |
具体到什么法规第几条第几款及具体内容 | 轻微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注:1.此模板仅参考适用于晋政办发〔2021〕49号“二、规范内容”行政处罚“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情形,各单位可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调整;2.其余行政执法裁量权可采取制度、清单等形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