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8-29
2023年5月17日,吕梁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一种不规则机箱结构”(专利号:ZL 202222656483.3)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案件号:晋吕知法裁字【2023】3号),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并于2023年8月1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该案已于2023年8月18日审结。
案情简介:
请求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植宁
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许建成 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请求人:吕梁市离石区缘梦网吧
负责人:陈四平
委托代理人:陈彦芳 吕梁市离石区缘梦网吧工作人员
住所:略
经查,请求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不规则机箱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23年1月24日获得授权,并取得专利号为ZL 202222656483.3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专利权至今有效。2023年3月20日,经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载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请求人于2023年3月从太原青龙电脑城王伟伟购买“外星人”电脑机箱6台,每台420元,共2520元。
我局认为:
请求人拥有的本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比对,被请求人使用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口审笔录,可以证明被请求人使用了涉嫌侵权的机箱。因此,被请求人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请求人使用的涉嫌侵权的机箱属于从他人手中购买,被请求人没有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被请求人没有库存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事项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