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来源: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8-24

 

市场监管领域

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检查制度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检查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检查现场销售的特殊食品类别是否与许可证载明的类别一致。

1、经营场所没有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超出食品经营许可项目销售特殊食品。

1、销售特殊食品的,许可证经营项目应分别载明“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途配方”“婴幼儿配方食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

2、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3、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4、医疗机构配制的供病人食用的营养餐不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采用电子形式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需要额外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食品安全追溯

1、从生产单位直接购进的,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等资质证明文件。从其他销售单位采购的,检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文件。

检查保健食品注册证明书或者备案凭证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

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

1、资质证明文件不全。

2、缺少相关附件。

3、与实际商品不符。

1、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签字),可以是纸质或电子扫描件。

2、生产许可证明信息包含附件品种明细表,列明特殊食品品种信息。

3、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或者备案凭证应包括附件产品说明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应包括附件标签、说明书样稿。

4、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轨制。其中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类保健食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国家保健食品(如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类)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5、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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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制度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食品安全追溯

 

2、查验部分品种或批次特殊食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对生产企业自建溯源码的产品,可抽取产品品种进行溯源查验

1、销售者不能出示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2、不能出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特殊食品应当具备按生产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2、进口特殊食品应当具备按进口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随机抽查特殊食品品种或批次是否留存相关进货凭证并记录,检验货物是否相符。

检查销售者是否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2)记录和凭证是否保存产品保质期满六个月。

检查销售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度,保证特殊食品可追溯。

1、销售者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台账,无法通过记录有效溯源。

2、进货台账与实际销售产品批次不符。

3、统一配送企业各门店无法检查配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销售者没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没有追溯记录,记录不全或者不真实,无法追溯食品来源和去向。

1、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特殊食品批发销售等相关信息,保证特殊食品可追溯。

2、对实行由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并采取一定形式,方便监管部门检查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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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销售过程控制

1、检查待售特殊食品是否设立专区专柜(货架)销售情况。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

2、检查专区专柜(货架)设立提示牌情况。提示牌的字体、颜色和大小是否符合要求

1、未设立专区专柜(货架)销售特殊食品。

2、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混放销售。

3、未设立提示牌或提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提示牌与商品不对应。

1、销售特殊食品应当专区专柜(货架)摆放。不得与固体饮料、调制乳粉、中药饮片等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

2、传统意义的滋补类中药材及其饮片、药食两用物质不得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不得放置于特殊食品专柜或专区销售。

3、每类特殊食品的专区专柜(货架)应分别设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标识标签管理办法

1检查、特殊食品标签、书名书,核实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

2、检查家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口婴幼儿乳粉标签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3、检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名称、原辅料、标志性或成效成分、适宜人群、保健功能、制剂规格等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一致。

2、销售假冒注册号或备案号的特殊食品、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特殊食品产品。

1、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其外包装有“蓝帽子”标志,及其产品产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可登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2、202111日生产的保健食品,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应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3、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内容及其格式除符合注册要求外,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等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上不得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

4、对于保健食品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与相关注册证书和备案凭证所载明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与产品生产许可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生产许可发放依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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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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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食品安全

消费提示

1、检查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了警示用语区并标注了警示用语。

2、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3、检查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专区(专柜),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采取了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1、保健食品标签未按规定设立并标注警示用语。

2、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信息提示信息。

3、销售者未对距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1、《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要求,202011日后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所占面积不应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20的警示用语区,并使用黑体字标注警示用语“保健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规定,对距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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