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1-0083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18日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市监发〔2021〕157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18日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各相关检验机构:
“全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已于2020年12月1日全面上线运行,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平台运行使用
“全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各单位访问账号均已开通,平台访问地址为:http://218.26.86.22:8000/scdeap,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尽快登陆使用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大数据,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要在平台系统中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各检验机构要及时录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数据信息。通过不断完善平台系统数据,便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运用平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提升监管能力,提高管理效率。
二、历史数据处理
为确保平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真实可靠,便于日常监管查询和统计,对历史数据作以下处理:
(一)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补录工作。各县(市、区)行政审部门要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成立之后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补录至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行政审批部门原有自建系统的,可联系平台系统开发商将数据转录入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
(二)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更换工作。《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颁布后,存在原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样式不统一问题。为统一全市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样式,同时补齐在用特种设备关键数据信息,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辖区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样式更换工作。将原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样式进行更换,并将设备关键数据信息录入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与当地行政审批局协商,由当地行政审批局负责使用登记证换证工作。
(三)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补录工作。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及各相关检验机构负责将本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信息录入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
历史数据处理工作是完善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务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历史数据处理工作任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考核。为加快推进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将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纳入2021年度工作考核中。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和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推进平台运行,在学习掌握平台操作方法的同时,及时反馈平台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全面提升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
(二)方便登记。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要求提交的相应资料办理,不得要求使用单位提交规则要求以外的资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查处,并出具《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先办理使用登记证,再由使用单位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市市场局联系人:梁世宏 18535835213
省局平台联系人:蒋向导 18534397709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