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2816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15日 |
标 题: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市监发〔202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15日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和“3·1”国家、省、市三级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省局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和“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工作安排部署,市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消除在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带来的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梳理排查,依法整治违法行为。
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根据所承担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全市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并按照检验到期情况和报检情况,分类建立设备排查台账。各县(市、区)局按照梳理排查的设备台账,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对于督促后仍不报检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及时开展检验工作,严格进行执法检查。
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优化报检流程,提升服务和检验质量,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检验信息至全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保持检验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各县(市、区)局要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工作质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严格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三)积极服务社会民生,全面保障电梯安全。
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各县(市、区)局对住宅领域在用电梯,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并督促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工作;对检验发现的问题隐患,检验机构要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时予以复检。对住宅电梯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做好安全监管和相关单位协调工作,不能一封了之,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3月20日)
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实际,按照市局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的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3月21日至8月31日)
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及时将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台账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检验的设备台账报回市局。各县(市、区)局要组织排查整治,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局于每月27日前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局特设科。
(三)总结提升(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局要总结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局于12月1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及统计表汇总后报市局特设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认真组织做好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严格执法,挂牌督办
各单位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三)形成合力,建立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的统筹协调和互动融合,形成市场监管工作合力。同时,要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作用,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共治格局,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坚持边开展专项整治边总结提炼经验,探索建立特种设备检验超期预警、催检报检、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长效工作机制。
联 系 人:梁世宏
联系电话:0358-8236591 8296843
邮 箱:lltskggyx@163.com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落实全国、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21年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持续开展2022年翻新“黑气瓶”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稳步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开展气瓶使用登记监督管理。
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要完成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实现充装出厂的气瓶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对未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对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评估的检验机构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
(三)组织开展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置。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发现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气瓶,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送至气瓶检验机构,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四)加大“黑气瓶”案件查办力度。
各县(市、区)局要以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为重点,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站内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等行为。结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发现燃气充装单位卸车软管未安装防拉断措施等问题,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规定,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在当地政府安委办统一领导下,联合住建、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开展“黑气瓶”专项整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按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依法吊销许可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坚决杜绝“以调代罚”“以罚代刑”,切实打出震慑和声势,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三、任务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6月)。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局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二)监督检查(7月至10月)。各县(市、区)局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办(1月至10月)。各县(市、区)局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黑气瓶”翻新案件的查办工作。
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填写《“黑气瓶”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22年6月25日前将本单位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情况和1至6月“黑气瓶”查办情况及典型案件(附件2)报送市局特设科;于2022年11月25日将全年“黑气瓶”查办情况及典型案件报市局特设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需市局协调办理的案件线索可随时报送。
联 系 人:梁世宏
联系电话:0358-8236591 8296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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