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2-7564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标      题: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集中治理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市监发〔2022〕19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集中治理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队: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集中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监发[2022]136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开展的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吕梁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市场监管系统

开展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集中

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集中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监发[2022]136号)精神,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全市市场监管落实年活动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将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减轻市场主体水电费负担,助力服务业纾困减负,全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检查时限

本次集中治理范围主要是对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涉企违规收费、转供水转供电主体加价收取水电费用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打通水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水用电成本。检查时限为2021年3月份以来的收费行为。

三、重点内容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 129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68号),督促供水供电企业停止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重点加强供水供电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供水环节。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计量装置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供电环节。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检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权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代收费用。代收水电费用的物业服务等单位收费服务项目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从2021年3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四、工作进度安排

集中治理专项行动自2022年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县(市、区)局、市综合执法队要充分认识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扎实开展集中治理工作。

(二)政策宣传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局、市综合执法队要加强对此次集中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宣传水价电价政策,形成鲜明的政策舆论导向,确保水电终端用户知晓政策、享受政策;二是以提醒告诫会、调研座谈会等方式,指导督促供水供电企业全面落实助企纾困、减费降费等有关水电价格政策;三是明令告诫转供电转供水主体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水电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必须严格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市、区)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要求辖区内各级供水供电单位、转供电转供水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及时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立案查处阶段(9月11日至10月30日)。各县(市、区)局、市综合执法队要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打击行动,对自查自纠阶段已经主动整改问题的单位,可以暂不进行立案查处,随时进行跟踪监督;对自查自纠阶段持应付态度隐藏问题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单位,要按照从严从重的情节予以立案查处,给予上限顶格处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必要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统筹推进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局、市综合执法队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集中治理行动对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进行集中治理,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

(二)畅通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畅通水电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12345等渠道积极提供水电价格违法线索。要坚持“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的工作理念,做到解答快、受理快、查处快、反馈快,确保投诉举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形成统一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和执法办案力度。各县(市、区)局、市综合执法队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领域组织座谈交流,深入挖掘线索。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围绕近年来尤其是新出台惠企政策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四)强化督导,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有力推动各县(市、区)局有效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市局将派出工作专班专项开展调研督导和业务指导。对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较大的县(市、区)局,将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五)优化考评,按时报送工作情况。本次集中治理工作将纳入各县(市、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考评机制。自2022年8月10日起,各县(市、区)局、市综合执法队要每周四前向市局价监科报送《供水供电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集中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10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每县(市)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例。

  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8296546

电子邮箱:llscjjjk@163.com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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