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337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标      题: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 自我承诺活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市监函〔2024〕13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

自我承诺活动的通知

县(市、区)市场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超市规范管理,督促食品超市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2024年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的通知》(晋市监函202473号)要求,局决定在全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4年4月22日到11月15日

二、承诺范围

2024年各县市、区)局要在往年承诺活动的基础上,辖区大中型食品超市参与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同时,扩大食品经营主体公开承诺的范国鼓励信誉良好、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小型食品超市积极参与自我承诺活动力争参与自我承诺活动的小型食品超市达到辖区小型食品超市总数的30%以上。各县(市、区)局要依据局规定的相关内容指导参与自我承诺活动的食品超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自我承诺相关内容。

、活动要求

各县(市、区)局要督促承诺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实施卫生健康管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采购、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管理,保证经营的食品来源合法,不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完善消费者服务体系,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承诺方式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承诺书方便消费者进行监督。(《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

(二)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自我承诺。

(三)在网站视频、户外大屏等醒目位置,滚动播放自我承诺内容。

(四)鼓励有条件的局可组织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四年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未受行政处罚的食品超市进行集中公开承诺,举办由相关部门、食品超市和供货生产企业多方参加的公开承诺仪式,通过现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超市和供货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做出承诺等形式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局要积极组织辖区相关食品超市参与自我承诺活动,确立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范围、内容和方式,切实将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同时要将自我承诺活动与日常监管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将自我承诺活动引向深入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局要督促食品超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大对已承诺商超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食品超市对未兑现的承诺事项进行整改,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严格依法处理,确保其持续符合承诺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局要通过组织食品超市召开消费者座谈会、食品安全消费宣传日、利用重大节假日集中公示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承诺内容,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的浓厚氛围。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倡导和组织更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开展自我承诺,推动食品经营主体普遍形成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良好风尚。

(四)及时报送信息。县(市要将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印证资料(包括通知、总结以及相关图片文字资料)和统计表(见附件2),请于11月15日前报局食品流通监管

人:刘伟鹏

联系电话:0358—8296838

llgshtk@126.com 

附件:

    1: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书(参考模板).pdf

    2: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情况统计表.pdf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