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41522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21日 |
| 标 题: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全市电梯使用标志换发工作的 提醒函 | ||
| 发文字号: | 吕市监函〔2024〕17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21日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全市电梯使用标志换发工作的
提醒函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电梯使用标志换发工作,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二、在用电梯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后,由相应的检验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三、在用电梯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包括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四、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包括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五、电梯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填写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换发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不得超时限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