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63938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标 题: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审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市监函〔2024〕28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审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同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的拟由市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会同审查流程
(一)起草单位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开展初审,评估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形成初审意见。
(二)起草单位将政策措施草案、初审意见等材料送市市场监管局审查。
(三)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条例》规定,结合起草单位送审材料,作出会审结论。会审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市市场监管局在审查中存在疑问可以与起草单位沟通,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答复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问题。政策措施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特别疑难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书面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三、会同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送审函。起草单位提请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的函。
(二)政策措施草案。政策措施草案应是已经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的版本。
(三)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和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等;
2.制定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政策措施预期效果;
3.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对市场竞争影响评估 情况;
4.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需要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网页截图、调查问卷、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提出影响公平竞争 意见的,需具体说明提出意见的单位、个人以及其认为政策措施中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及理由。
(四)政策措施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模版见附件)应当对照《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说明政策措施中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情况。适用《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应当详细说明适用的具体情形、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五)联系方式。负责起草工作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会审申请后,发现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通知起草单位补正,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四、其他事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后,起草单位又对政策措施内容进行较大幅度修改且会影响审查结论的,需重新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
(二)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送审稿)时, 应当附上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及会审意见。
联 系 人:反不正当竞争科武敏
联系电话:8296501
附件: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