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6-5403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标      题: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流通环节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市监函〔2026〕11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流通环节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防范散装白酒批发、零售等流通销售环节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购销散装白酒行为,消除流通领域散装白酒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酒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市散装白酒流通环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流通经营主体资质

各地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从事散装白酒批发、零售的烟酒副食店、商超便利店、农贸市场经营户、酒类专卖店、线上酒类经营店铺(线下配送店)等流通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许可备案管理,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及载明散装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严禁无资质、超范围经营散装白酒,坚决取缔流动摊点、无固定门店违法售卖散装白酒行为。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溯源管理制度

督促所有散装白酒流通经营主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核验供货主体营业执照、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全面建立散装白酒进销货台账,完整记录产品名称、酒精度、生产批号、进货数量、供货商信息、销售流向等内容,做到批次清晰、票货相符、溯源可查,台账及凭证留存不少于2年。严禁购进、储存、销售来源不明、私自勾兑分装、无合格证明、无正规生产资质的散装白酒。

三、严格规范储存容器和标签标识

流通经营单位储存、盛装散装白酒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容器,做到密闭防尘、整洁卫生、分类分区存放。所有散装白酒售卖容器必须全面张贴规范标签,标注产品名称、酒精度、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供货单位、联系方式及“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提示。严禁无标签售卖、虚假标注、夸大功效、宣传保健治病功能。严格区分工业酒精、醇基燃料等有毒液体,严防混存混用、误食中毒。

四、严厉查处流通环节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各地要加大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力度,聚焦城乡结合部、酒类生产批发集中地、高速服务区、旅游景点、酒类电商直播平台等高风险点位,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查处以下流通违法行为:无证从事散装白酒销售、购进无SC生产资质散装白酒、进货查验及进销货台账缺失、散装白酒标签标识不规范、经营者私自勾兑分装散装白酒对外售卖等。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对隐患突出、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重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宣传引导和长效管控

各地要加大散装白酒流通安全宣传力度,向酒类批发商、零售经营户宣讲有关散装白酒经营许可、进货查验及标签规范等要求;面向群众普及购买来源不明散酒中毒风险,加大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宣传推广力度,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群众理性消费。

请各县(市、区)局迅速部署落实,紧盯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风险,全面排查整治辖区散装白酒流通销售环节风险隐患,持续健全散装白酒流通销售环节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坚决守住散装白酒流通销售环节安全底线。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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