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利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来源:吕梁市水利局 更新时间:2026-03-17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对同一对象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施科室
1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能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其后续设计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以及防治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其手续办理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已审批(市级),未完成自主验收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企业)实地检查1次水土保持科
2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水利工程招标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水利工程招标人(项目法人)调阅电子资料/实地检查1次以上(按省水利厅、市纪委、市发改委要求开展)各业务归口科室
3对水库调度安全管理进行行政检查【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吕梁水控集团所涉文峪河水库、横泉水库和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所涉柏叶口水库调度安全管理工作实地检查2次(汛前1次、汛期1次)运行管理科
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整治与建设、保护、利用等情况开展巡查和检查。
市管河流实地检查年内依托“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时间为4-7月份),同时结合日常随机检查河务科
5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取用水户实地检查1次水资源管理科
6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013年)第三十六条: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取用水户实地检查1次水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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