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1-01485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机关: 吕梁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吕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水法规〔2021〕22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吕梁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

监督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市直水管单位、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制定了《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办法

 

    吕梁市水利局

                                 2021年7月19日

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工作制度和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吕梁市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办法

一、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范围

监督范围主要为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加固等各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具体负责的监督项目有:

1、由市级(包括市直水管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上级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监督原则及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监督、检查、帮助、促进”为原则,其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国家、水利等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三)监督方式与期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质量监督工作依据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检查频次根据工程进展结合巡查发现问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监督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查阅工程资料、实体质量检查等方式展开。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法人发出《吕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如发现严重问题时,及时报工程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四)监督程序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工程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确定质量监督组织形式,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3、质量监督计划交底;

4、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5、复核参建单位资质、核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

6、检查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7、监督工程验收、核备(定)工程质量验收结论;

8、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五)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格)及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2、对照《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版),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安全控制体系施工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3、审查确认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和单元工程的划分原则,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4、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6、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情况;

7、核备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8、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及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9、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11、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编写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发送项目法人;贯彻落实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实事求是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1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监督措施

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来取下列措施

1、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测,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责令停工整顿直至返工,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报告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

5、对从业单位及人员不良质量行为取证记录,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6、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监督机构可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7、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8、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每个人的相关责任。

(七)奖惩

1、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机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质量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我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必须按照以下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质量监督要求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xxx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

3)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含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

4)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机构设置、质量检查体系资料及主要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

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现场机构成立文件、质量控制体系资料及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现场机构成立文件、设计服务质量体系资料及人员资格证书;

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现场机构成立文件、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资料及主要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8)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方案、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9)主要设备供应商:设备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10)其它: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涉及本工程条款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记录表、检查表 、各参建单位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关于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施工单位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设置检查其他参建单位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环节和要求、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制定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环节和要求等。

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核发《xxx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出具《xxx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工程项目划分。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及时通知质监单位参加分部验收,质监单位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有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6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上述工程验收中项目法人未按要求的期限提前通知质监中心参加,质监中心原则上不参加工程验收。

(二)质量检测要求

参建各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制定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签订检测合同,并按要求的数量送检。鼓励项目法人推行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检测。原则上施工单位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第三方检测要分别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项目法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工程实体质量全过程检测、检测项目、方法和数量应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要求,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施工单位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等检测的项目、数量或频次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监理单位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和土方试样应满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要求,监理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1见证取样。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和原材料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取样,结合工程的特点,制定见证取样项目和送检数量,报监理单位审核。做好见证取样记录,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

2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10%。

3平行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4质量抽检。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收前未委托质量抽检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核备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抽检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三)质量评定要求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进行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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