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1-01490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吕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利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水规计〔2021〕20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08日 |
吕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利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单位、市管工程项目部:
为了规范市水利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吕梁市水利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吕梁市水利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吕梁市水利局采购工作流程
3.吕梁市水利局采购工作领导组
吕梁市水利局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吕梁市水利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车辆保险和印刷服务等实行定点采购的按定点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用类商品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未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成立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办公室设在规划计划建设科,具体负责采购工作。采购实行联络人制度,局采购办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市政府采购办对接。
第四条 采购事项由该事项承载科室(单位)提出,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或局长批准同意后,由局采购办承办。确定供应商后,交承载科室(单位),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和一般性采购。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事项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事项;单位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事项或者采购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之间的采购事项;一般性采购是指政府集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事项由局采购办联络员负责对接市政府采购办办理;单位采购事项和一般性采购事项由局采购办办理。
第九条 单位采购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本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条 单位采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磋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十一条 单位采购经审核备案后,应在相关网站、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单位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办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采购办可以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和供应商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采购办人员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 采购办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办理采购事宜,后者应当由采购办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采购办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成立相应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一般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等组成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邀请相关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采购供应商对单位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办提出询问,采购办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持廉洁自律。因违规违纪造成国家及单位利益损害或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十九条 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词文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至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制度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吕梁市水利局采购工作流程
一、政府采购和单位采购事项,由采购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长批示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议定;一般性采购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二、局党组会议或局长批准的采购事项,由采购申请单位向局采购办备案,属政府采购的,由局采购办再向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四、所有采购项目均由局采购办向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五、政府采购事项由局采购办负责与市政府采购办对接办理。
六、单位采购和一般性采购事项,由局采购办办理。
(一)采用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
1、采购办在政府官网发布采购公告;
2、采购办对报名的代理机构进行资格预审;
3、采购办组织召开采购小组会议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介绍代理机构资格和备案情况;
(2)介绍具体要求和技术参数等;
(3)实名制投票推荐代理机构;
(4)现场统计票数确定排序。
4、局采购领导组组长审核确定代理机构。
5、局采购办组织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
6、局采购办与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并开展工作,确定供应商。
7、局采购办将采购确定的供应商结果书面通知采购申请单位。
8、采购申请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开展工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采购申请单位组织验收后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并在采购办备案。
(二)采购办自行组织采购的:
1、局采购办提出采购方式意见,报局采购领导组确定。
2、局采购办在政府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3、局采购办组织召开局采购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供应商,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介绍供应商资格和备案情况;
(2)介绍具体要求和技术参数等;
(3)实名制民主投票推荐供应商;
(4)现场统计票数确定排序。
4、局采购办报请局采购领导组组长确定供应商。
5、局采购办组织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要。
6、局采购办将采购结果书面通知采购申请单位。
7、采购申请单位与供应商对接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开展工作。
8、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采购申请单位组织验收后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并在采购办备案。
附件3:
吕梁市水利局采购工作领导组
组 长:孙尚平 市水利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付宾荣 市水利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孙志文 市水利局副局长
申正源 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
武晨曦 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
王保清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成 员:赵 青 市水利局运行管理科负责人
王国卿 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孙等平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建设科负责人
樊旭峰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建设科财务负责人
雒艳兰 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党务方面)
王 伟 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人(政务方面)
王作宏 市水利局物业站站长
冯兴宏 市水利局河务科负责人
冯丁平 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科长
刘新明 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监督科科长
王 力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水电科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规划计划建设科
办公室主任:孙等平
副 主 任:范越新
成 员:程鹏勇 任晓辉 刘海娟 蔚 勇 刘 芳
杨海虹 刘晓融 李林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