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3-9148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16日 |
标 题: | 吕梁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利局安全监管执法 责任倒查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水法规〔2023〕289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16日 |
局属相关科室、单位
为规范和监督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吕梁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吕梁市水利局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16日
吕梁市水利局安全监管执法责任
倒查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倒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倒查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监管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的;
(四)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时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
第五条 根据倒查的执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安全监管执法责任: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若存在第四条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党员干部,同时适用有关党内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安全监管执法责任:
(一)安全监管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或者履职不力的;
(三)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或者履职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承担安全监管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在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不力的,经审核认为符合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追究条件的,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授权局政策法规监督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组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案件或者被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并根据调查结果和管理权限,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予以追究;
(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不予追究;
(三)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予以移送。
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监督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