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6-5322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03日
标      题: 吕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水法规〔2026〕168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3日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局属相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水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工作标准,细化执法各环节流程,压实执法履职责任,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规范治水工作水平。现将《水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局属相关科室、单位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政策法规监督科。

吕梁市水利局

202683

水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

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履职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法定程序,统一全局执法办案程序标准,细化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定流程,厘清各环节操作规范、严控执法风险确保各类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行政检查

1、制定检查方案

各执法业务科室开展行政检查前,必须依规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检查。

结合监管职责、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整治任务及线索核查需求,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范围等内容。

规范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科室一份、政策法规监督科留存一份。

将检查方案与《行政检查审批表》一并报送局主要领导审定,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检查工作。

2、通知检查对象

严格执行“凡检查必通知”工作原则,规范事前告知程序,保障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常规检查:原则上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内容。

特殊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开展突击检查的,可持《行政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行政检查。

紧急情形:因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和补办手续。

《行政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科室、受查单位、政策法规监督科各留存一份。

3、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审批、告知手续完备后,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严格规范执法全过程。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检查事由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检查实际需要,依法开展实地核查、资料调取、现场勘验、当事人问询、抽样采样等执法工作。

全程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选用执法文书,根据现场情况同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需要抽样取证的使用《抽样(采样)通知书》,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依规出具《回避申请决定书》。

所有执法文书做到内容真实、记录完整、要素齐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文书中注明情况,全程留痕、合法规范。

4、检查结果处理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结合核查事实,分类开展后续处置工作。所有检查结果均需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文书一式三份,申请科室、受查单位、政策法规监督科各留存一份。

未发现违法情形: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如实完整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整理全部检查文书资料,规范立卷归档,检查事项办结。

轻微违法需整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并发出书面通知或决定,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涉嫌违法需处罚:检查发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终止检查程序,依规转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流程,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办理。

二、行政处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水行政处罚。

1、出示证件、现场取证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通过拍照、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当场收集、固定相关违法证据。

2、告知事项、听取申辩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作出决定、当场送达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4、整理文书、按期备案

案件办理终结后规范整理装订全部案卷文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政策法规监督科备案。

(二)普通程序

水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最多、程序最为完整的执法流程,除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形外,其余水事违法案件均应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处罚。

1、立案审批

对受案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各执法业务科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根据初步核查结果,规范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按内部审批流程完成报批。审批完成后,同步将审批表抄送至政策法规监督科,实现执法流程全程留痕、法制部门提前介入监督。

2、调查取证

立案后,各执法业务科室全面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不接受的当场宣读,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的权力及是由,以及如实陈述、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检测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确保证据合法、充分、关联。

对执法过程中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补办批准手续,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3、事先告知

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各执法业务科室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4、听证

各执法业务科室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举行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监督科组织听证,各执法业务科室应在举行听证会的七个工作日前填写并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与《当事人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5、法制审核

各执法业务科室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将完整卷宗材料提交至政策法规监督科,由政策法规监督科对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并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承办科室,一份政策法规监督科留存),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政策法规监督科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6、集体讨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组织集体讨论。各执法业务科室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意见等材料,参会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建议等内容充分研讨,形成集体讨论结论,填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留存会议资料。

7、处罚决定

各执法业务科室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自然日)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自然日)。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调查、听证、公告、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述办案期限。案件调查终结后,各执法业务科室填写《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核心内容。

8、送达

水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各执法业务科室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并存档。

9、公示

各执法业务科室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危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或者水生态安全等后果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0、结案

案件执行完毕后,各执法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复核,经核查确认整改验收合格后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说明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执行情况及整改复核情况等内容,填写《水事案件结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完成结案。结案后,各执法业务科室梳理全部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包括复核整改相关文书,记录全部归入案卷,实现一案一卷、规范管理,并向政策法规监督科备案。针对未落实整改的当事人,持续跟踪督促,依法开展后续监管,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三、行政强制

1、水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程序

报批审核。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前,各执法业务科室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到场告知。各执法业务科室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陈述申辩与现场记录。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并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送达与实施。依法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查封扣押依据、事项、期限、场所、物品明细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期限与后续处置。查封、扣押期限严格遵照法定时限执行,期限届满后,各执法业务科室及时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没收违法物品或移送处理等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2、水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事先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决定确定义务的,各执法业务科室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陈述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对催告事项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作出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各执法业务科室依法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经政策法规监督科法制审核、局党组集体讨论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全程做好现场记录、证据固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各执法业务科室整理相关材料,经政策法规监督科审核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文书归档。行政强制全过程相关催告书、决定书、现场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材料,由执法业务科室全程留存、结案后统一归档,同步报送政策法规监督科备案。

四、违法线索移送

各执法业务科室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局执法事项,应将移送建议涉案物品及清单一并移政策法规监督科政策法规监督科审查,确属应移送案件的由政策法规监督科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政策法规监督科负责进行对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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