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5-06-17
关于对吕梁市临县碛口镇常有种子经营部
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临县碛口镇常有种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4MAEBJ4QJ84)2025年2月13日从太原市颗赛颗种业有限公司采购20袋兴糯牌润糯 198 糯玉米种子,单价6元/袋,案值金额共120元,在枣林乡结绳墕村集市进行销售但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配合追根溯源,提供进货票据。兴糯牌润糯 198 糯玉米种子生产厂家为内蒙古百诚种业有限公司,品种审定编号为京审玉20240009,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审定数据查询,该种子没有在山西省审定和引种备案的记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之意见,当事人销售兴糯牌润糯 198 糯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交回检查现场先行登记保存以外的14袋涉案种子,且涉案种子未售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主动交待违法事实,配合追根溯源,提供进货票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货值金额低于1000元,且只有1个品种;2.推广销售的种子能全部召回或无违法所得;3.配合追根溯源,当事人满足减轻处罚条件,可以减轻处罚。减轻处罚作出的最终罚款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法定罚款数额最低限度的10%。减轻处罚既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过罚相当的原则,也遵循第六条中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兴糯牌润糯 198糯玉米种子20袋;
2、处以罚款2120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