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梁市临县碛口镇常有种子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5-06-17

关于对吕梁市临县碛口镇常有种子经营部

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临县碛口镇常有种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4MAEBJ4QJ842025年2月13日从太原市颗赛颗种业有限公司采购20袋生产厂家为内蒙古百诚种业有限公司的兴糯牌润糯 198 糯玉米种子,在枣林乡结绳焉村集市进行销售,该种子包装标签上印有“品种审定编号:京审玉 20240009,在黑、吉、辽、山西引种”,单价6元/袋,案值金额共120元,在枣林乡结绳墕村集市进行销售但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该种子引种者应当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审定数据查询,该种子没有在山西省审定和引种备案的记录。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之规定,该种子包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交回检查现场先行登记保存以外的14袋涉案种子,且涉案种子未售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较为深刻,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体现出较好的认错态度,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项“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2120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