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银洞农药种子销售部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5-08-27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银洞农药种子销售部

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吕梁市离石区银洞农药种子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1102MADR3C16XX)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吕农(种子)责改〔2025〕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对销售的未备案的玉米、糯玉米种子按规定备案。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交回涉案种子备案列表截图3张,经与离石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种子已全部按规定备案,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通过信用吕梁查询,当事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本案为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当事人同时满足首次违法和限期能按规定备案2个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条件,作出不予处罚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吕梁市离石区银洞农药种子销售部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备案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对吕梁市离石区银洞农药种子销售部经营者薛银洞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学习。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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