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5-09-11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云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吕梁市离石区云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DBU4P98U)涉嫌销售农药登记证号与包装不符的蚊香一案,2025年6月3日本机关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信义村云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我执法人员在该农资门店发现的“家无敌”牌速效蚊蝇香王包装上生产企业是聊城市凯乐日化产品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登记证持有人是山东省聊城市鲁亚精细化工厂。“家无敌”牌速效蚊蝇香王农药登记证号与包装不符。该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鉴于该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事后能够主动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时满足首次违法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个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条件,我机关作出不予处罚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吕梁市离石区云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农药等农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2、进货时认真查验农药资质、标签等规范性内容。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