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爱心宠物门诊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5-12-31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爱心宠物门诊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年9月22日,吕梁市公安局犬管办将举报人走失的母犬送至吕梁市离石区爱心宠物门诊。2025年9月24日,吕梁市离石区爱心宠物门诊为举报人所属的母犬做了绝育手术。当事人吕梁市离石区爱心宠物门诊持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晋吕梁离石动诊证【2017】第002号)核定的机构类型为“动物诊所”,其备案的执业兽医师为1人(冯其乐)。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之规定,除具备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等条件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腹腔手术。母犬绝育手术在兽医临床实践中属于典型的腹腔手术。当事人的机构类型及人员配置不符合动物医院标准,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定范围“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亦不包括腹腔手术。因此,其实施母犬绝育手术的行为,已构成“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犬只为公安部门移送,非当事人主动招揽业务,当事人与离石区一叶舟救助中心签订有《免费绝育流浪狗协议》,本案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责令改正情况复查时,爱心宠物门诊已有3名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的资质正在办理中。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和《农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为涉案母犬做绝育手术的行为无违法所得,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3000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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