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6-01-23
关于对吕梁市众鑫农林牧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年11月8日,本机关在吕梁市众鑫农林牧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102MACQ8HHQ3R)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应予处罚。
我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向吕梁市众鑫农林牧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达了批评教育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1月8日我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鉴于其已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现依法作出免于处罚决定。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