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6-05-19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红运乡土特产经销部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吕梁市离石区红运乡土特产经销部2026年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实说明事实情况,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证据并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情节轻微,到目前为止本机关未接到该店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举报,且经“信用中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未发现相关行政处罚记录,现为首次违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建议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批评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