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海平鸡店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6-06-12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海平鸡店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吕梁市离石区海平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02MA0L1NBL69)于2026年3月8日从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武良村马桂通处购进32只肉鸡(公鸡),8只肉鸭,10只肉鸽,共50只家禽,购进价格755元(尚未与供货人马桂通结算),均未经动物检疫申报,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人为梁晓宇父亲梁海平,运输车辆为车牌号晋JK1063的双排小货车(车主为梁晓宇哥哥梁晓勇),该车辆未备案,另案处理。截至2026年3月20日执法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50只家禽还未销售,依法被先行登记保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50只家禽货值金额共计755元。当事人购进后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家禽经山西众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涉案家禽在补检合格后开具了《动物检疫证明》。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如实说明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进货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农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5项中“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的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申报动物检疫,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5倍罚款113.25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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