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侯海平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6-06-12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侯海平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侯海平2026年3月7日驾驶其名下车牌号为晋JU1746的双排小货车,为儿子侯石磊的心连心平价鸡鸭店从文水县武良村马桂通处承运肉鸡60只至离石区,运输车辆未向离石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当事人为自己儿子侯石磊的心连心平价鸡鸭店运输,未收取运输费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侯海平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说明违法事实,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本机关2026年3月23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运输车辆(车牌号晋JU1746)已于2026年4月2日在离石区农业农村局备案。鉴于以上情节,参照《农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4项“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的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为“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申报备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000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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