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心连心平价鸡鸭店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6-06-12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心连心平价鸡鸭店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吕梁市离石区心连心平价鸡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02MA0L8DR74A于2026年3月7日从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武良村马桂通处购进公鸡40只、乌鸡20只,共60只肉鸡,购进价格1902元(尚未与供货人马桂通结算),均未经动物检疫申报,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人为侯石磊父亲侯海平,运输车辆为车牌号晋JU1746的双排小货车,该车辆未备案,另案处理。购入的活鸡通过心连心平价鸡鸭店一部门店和二部门店对外销售,售价为乌鸡10元/斤、公鸡9元/斤。截至2026年3月20日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20只公鸡,销售收入419.7元;2只乌鸡,销售收入60元,这22只肉鸡销售收入共479.7元,剩余38只肉鸡在经营场所待售,依法被先行登记保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60只肉鸡货值金额共计1902元。当事人购进涉案肉鸡后已对外销售22只,违法所得47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479.7元。鉴于涉案肉鸡经山西众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涉案肉鸡在补检合格后开具了《动物检疫证明》,且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如实说明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农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5项中“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的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申报动物检疫,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79.7元;

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5倍罚款人民币285.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65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