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杜晓晓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6-07-21

关于对杜晓晓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杜晓晓2026年6月30日,从平遥县山西晋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运输一批猪肉产品至离石区:带皮带骨猪二分体48片,共重2144kg,该批猪肉盖有长条滚筒型检疫验讫印章(官方检疫章),编码为:2026-6-30山西005,未盖圆形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企业质检章);另有脊骨7件、精通排15件、里脊肉2件、中段2件、尾叉骨5件、3号肉(红肉)1件等分割体共重390.5kg71日早上运输这批猪肉产品至离石区昌平路大土河移民新村兄弟猪肉批发店旁。当事人杜晓晓运输这批猪肉产品从平遥县至离石区的运输费用为800元。

当事人涉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较为深刻,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体现出较好的认错态度,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18项,适用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对应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0.3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根据山西晋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发货单,该批猪肉产品货值金额29423元,不足3万元,当事人杜晓晓运输这批猪肉产品从平遥县至离石区的运输费用为800元。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杜晓晓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运输费用3倍罚款:罚款2400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7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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