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6-08-06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温有平予以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温有平驾驶晋A5HZ50货车(已备案)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证据并按规定进行补检,情节轻微,经核实货值金额为5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5号适用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罚款750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