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学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6-08-21

关于对吕梁市离石区学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6512日,本机关接到投诉在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信义村037号学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DBYJ825J)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学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513日,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吕梁市离石区学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学海从游资商贩购买标签名为“铁杆337”玉米种子5袋,销售了4袋,每袋60元,销售收入240元。剩余种子1袋未售出,剩余种子数量较少无法抽检送检。2026527日,我机关向涉案种子外包装标注的辽宁中科正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司回复函说明涉案玉米种子包装是该公司产品,但未向学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供货,“铁秆337”为在注册商标,本品审定名称为“美单337”。通过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得知,辽宁中科正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编号与涉案种子包装一致;有效期至2029811日,目前在有效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显示,辽宁中科正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品种中包括“美单337”,且品种审定编号与涉案种子包装一致,与包装二维码查询结果一致;涉案种子外包装标签名为“铁秆337”,而合规手续为“美单337”,涉案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数量较少,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在被查处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结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4版本)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和“铁秆337”种子1

二、处罚款4000元。

共计罚没款4240元。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8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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