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1-00560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农牧发〔2021〕2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27日 |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
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晋农办牧医发〔2021〕12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持续加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吕梁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及省相关病种防治和消灭计划要求,结合全市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全市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非洲马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疫病区划管理实际,制定辖区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持续组织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吕梁市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疫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要结合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持续开展疫病净化场主要疫病监测。
各县市区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我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建设无疫小区;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要进一步强化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的利用。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原学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和相关疫病感染抗体等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原学监测,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
三、职责分工
(一)吕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吕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计划。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动物疫病监测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根据情况设立固定监测点,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完成本计划下达各县市区的监测与采样任务,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国家、省实验室在我市开展的各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辖区发现疑似阳性病例或样品及时送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断分析。
(四)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我市计划要求,切实做好监测工作。申请评估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所在地的监测工作,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执行。
四、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
(一)监测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及时报送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监测工作,以快报方式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县市区要严格疫情报告工作,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家禽H5和H7亚型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及时将阳性样逐级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相关要求送省、国家兽医参考或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对其他病种,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报送一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相关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监视结果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次年1月15日前,将全年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监视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各县市区对本辖区的监测工作实施情况,特别是疫情上报、监测信息上报和阳性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评价,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经费支出执行工作,主要用于采样、试剂采购、检测、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附件: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3.口蹄疫监测计划
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5.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6.马鼻疽监测计划
7.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8.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9.猪瘟监测计划
10.新城疫监测计划
11.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12.狂犬病监测计划
13.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14.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15.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16.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17.口蹄疫无疫区监测计划
18.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19.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0.主要禽群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21.主要家畜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22.畜禽卫生状况与价值链调查
23.家畜布鲁氏菌病专项调查方案
24.牛结核病专项调查方案
25.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26.牛结节性皮肤病专项调查方案
27.非洲猪瘟专项调查方案
28.吕梁市重大动物疫病集中监测年度任务表
(2021年-2025年)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根除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全市13个县市区。
监测场点包括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公路监督检查站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
三、监测对象
猪和野猪,重点是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死亡猪、发病猪、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
四、监测时间
(一)集中监测。各县市区在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
(二)常规监测。各县市区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监测计划时间安排,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六、监测数量
(一)市级下达任务
各县市区按照下达的全年监测数量(见附件28)进行监测。定点监测与飞行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各县市区在完成省市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针对重点地区适时开展监测。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实时荧光PCR、核酸等温PCR(Lamp)或试纸条。
(二)血清学检测
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间接ELISA方法。
八、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处置。
附件2
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动物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动物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养殖环节家禽免疫后禽流感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他家禽,野禽,貂、貉等经济动物,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
三、监测范围
禽类: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候鸟主要栖息地和重点边境地区。
哺乳动物类:经济动物饲养场、动物园,高风险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和生猪屠宰场。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为一个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监测时间
(一)集中监测。各县市区在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
(二)常规监测。各县市区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疑似流感症状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野禽,猪,貂、貉等经济动物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市场及屠宰场,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和散养户,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各县市区按照下达的全年监测数量(见附件28)进行监测。定点监测与飞行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各县市区在完成省市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三)国家参考实验室任务
在我省选择4个市采集禽流感样品。具体采集数量与地点另行通知。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
采集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猪鼻拭子样品,病料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病毒分离鉴定采用鸡胚接种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
采集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HI)进行H5、H7亚型禽流感抗体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经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
对弱毒疫苗免疫的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免疫抗体转阳多50%;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五)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六)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3
口蹄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口蹄疫病原感染与分布情况,了解高风险区域和重点环节动物感染情况,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证明免疫无疫区状态。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同时,开展猪塞内卡病毒A型(Seneca virus A,SVA)监测,评估危害性。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
三、监测范围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进行监测。
散养户以自然村作为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监测时间
(一)集中监测。各县市区在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
(二)常规监测。各县市区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
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比例。
2.抗体监测
选择场群要综合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的比例,以及不同种群动物的年龄和免疫次数的差异。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市级下达任务
各县市区按照下达的全年监测数量(见附件28)进行监测。定点监测与飞行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二)县级任务
各县市区在完成省市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各县市区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在做好口蹄疫监测的同时,要以种畜场、规模场、屠宰场为重点,对猪SVA感染状况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国家参考实验室
1.每年在我省选2—3个地区(市、县)猪屠宰场采样,其中省会城市为必选;每个采样点同步采集猪血清和颌下淋巴结各30份。
2.SVA监测
结合口蹄疫监测工作,在重点市、高风险地区生猪屠宰环节开展猪SVA监测。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
对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二)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
采用非结构蛋白(NSP)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在免疫状况下,对NSP抗体检测阳性的,需进一步确认。可重复采样检测NSP抗体,根据抗体阳性率变化判断是否感染病毒。具体方法是,在NSP首次监测2—4周后(期间不能进行免疫)进行二次采样检测(两次采样检测的动物要保持一致)。对NSP抗体阳性率等于或低于首次检测结果的,可排除感染。
(三)免疫抗体检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A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
(四)SVA检测
1.血清检测:间接ELISA或竞争ELISA方法。
2.病原检测:采用实时 RT-PCR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及序列测定。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2.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
3.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
(二)免疫合格群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可疑阳性个体
1.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的。
2.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的。
(四)可疑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的。
(五)监测阳性个体
牛羊的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的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用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六)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七)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八)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4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流行状况,分析我市动物布病传播的风险因素,证明布病净化区的无疫状态。
二、区域划分
布病防控实行区域化管理。根据畜间疫情未控制县所占比例,结合人间病例发生情况,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即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我市属一类地区。
三、监测对象
牛、羊、鹿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鹿及同群畜。所有监测对象需背景清楚,包括动物种类、年龄和免疫状况(是否免疫、疫苗名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和接种途径)等信息。
四、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牛、羊、鹿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点进行监测;对辖区内的所有种公牛站进行逐头检测。
五、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监测,但需在12月10日前报送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监测结果。
六、监测方式
(一)血清学监测
1.种公牛站
对种公牛站所有种公牛进行采样监测。
2.种畜场
抽样场群为除种公牛站外的所有种牛羊场,按照发现疫病方式抽样。
3.奶畜场
采样监测对象为未免疫奶畜及免疫抗体消失奶畜。
对存栏量大于100头(只)的场群,进行全覆盖采样,场群内基于以往流行率抽样,每场群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
对存栏量小于100头(只)的场群,抽样场群数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场群内基于以往流行率抽样,每场群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
4.其他场群(自然村)
基于以往流行率抽样,抽样场群(自然村)数由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
(二)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采样时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七、监测数量
(一)市级下达任务
各县市区按照下达的全年监测数量(见附件28)进行监测。定点监测与飞行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二)县级任务
各县市区在完成省市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八、检测方法
(一)凝集类试验
血清学检测方法主要包括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试管凝集试验(SAT)和全乳环状凝集试验(MRT)。
(二)ELISA
包括间接ELISA和竞争ELISA,适合高通量检测。
(三)其他试验
主要包括补体结合试验(CFT)和荧光偏振试验(FPA)。
初筛可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 (GB/T18646)、荧光偏振试验(FPA)、全乳环状试验(MRT) (GB/T18646),以及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确诊可选用试管凝集试验(SAT)(GB/T18646)、补体结合试验(CFT) (GB/T18646)、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
(四)病原检测
病原等其他专项监测采用国家标准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推荐的检测方法。
九、判定
(一)患病动物及健康动物个体确定
对于未免疫动物,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若初筛诊断为阳性的,确诊诊断为阴性的,应在30天后重新采样检测,复检结果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结果阴性的判定为健康动物。
对于免疫动物,在免疫抗体消失后,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或病原学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的,判断为患病动物。
(二)阳性群体
至少检出1个确诊患病动物的场群/群体。
(三)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5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掌握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全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野羊。
三、监测范围
全市13个县市区。
四、监测时间
(一)集中监测。各县市区在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免疫抗体集中监测。
(二)常规监测。各县市区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内容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羊样品应联合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市监测计划时间安排,主动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一)集中监测
各县市区在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监测。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每个县选取1个种羊场、2个屠宰场、7个养殖场(户),共计10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按30%假定流行率平行采集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二)常规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工作。疑似临床病例应及时采集棉拭子和组织学样品检测,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七、监测数量
各县市区监测数量不得少于市级下达任务数量(见附件28),定点监测与飞行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八、检测方法
(一)抗体检测
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病原检测
采集拭子或者组织样品,采用RT-PCR或者实时RT-PCR 方法进行检测。
九、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标准中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
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五)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小反刍兽疫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六)免疫合格群体
群内抗体阳性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马鼻疽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通过全市范围内马鼻疽监测,及时发现疫病,为净化根除提供科学数据。
二、监测对象
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有马属动物的县市区。
四、监测时间
每年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各县市区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指定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检测方法
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或补体结合试验。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判定。
附件7
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各地马传染性贫血的疫病状态,明确防控效果,为无疫状态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有马属动物的县市区。
四、监测时间
每年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各县市区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指定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
各县市区监测数量不得少于市级下达任务数量(见附件28)。
六、检测方法
血清学筛查,ELISA方法可以用于初筛,ELISA阳性血清必须以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确认;或直接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判定。
附件8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病原学监测和血清学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发现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病原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
(二)免疫抗体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活体采集全血或扁桃体,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屠宰场可采集猪肺脏、扁桃体、颌下淋巴结样品进行病原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测,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三)阳性群体
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群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9
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病原学监测和血清学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发现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病原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检测。
(二)免疫抗体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采集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等疑似猪瘟病料,采用猪瘟病毒 RT-nPCR检测方法、猪瘟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或猪瘟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进行检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或疑似样本,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
(二)血清学检测
猪瘟病毒阻断ELISA抗体检测方法、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方法或猪瘟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采用猪瘟病毒阻断ELISA抗体检测方法、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
猪瘟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釆用猪瘟病毒 RT-nPCR检测方法、猪瘟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或猪瘟免疫荧光抗体试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0
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可与禽流感监测同时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病原学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
(二)免疫抗体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
血凝抑制试验。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用病原学监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1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发现感染牛分枝杆菌的乳用(包括奶水牛)、种用牛;掌握牛结核病流行情况;提出防控建议措施,推动净化工作。
二、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用牛。
三、监测时间和数量
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具体时间和数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四、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18645-2020),用牛分枝杆菌结合菌素试验(PPD)进行检测;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进行检测。
对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的动物,45天后用牛分枝杆菌和禽分枝杆菌PPD在颈部两侧或颈部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 18645-2020)复检,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按试剂盒说明书)复检。
五、结果判定和阳性动物处理
皮内变态反应复检阳性牛或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检测阳性牛,判定为结核病牛。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复检。
附件12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明确全市范围内动物狂犬病流行情况和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指导狂犬病的有效防控和消除。
二、监测对象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科、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及野生动物。
三、监测范围
病原学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疫学监测在各县市区随机抽检县区或乡镇。
四、监测时间
病原学监测全年开展。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确诊。
各县市区血清学监测每年一次,对随机抽取的县区或乡镇的具体村犬或猫血清进行采集和检测。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病原学监测
1.平时以被动监测为主,通过宣传和电话公开,接受居民送检的疑似狂犬病发病、死亡犬、猫及其他家畜或野生动物的样品。症状表现不充分的疑似发病狂犬病动物在不适宜扑杀的情况下,可隔离观察10天。所有疑似动物的确诊均需要对采集的脑组织进行检测。
2.出现狂犬病疫情时开展主动监测,包括对流行区域疑似狂犬病发病动物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脑组织样品的检测。
(二)免疫学监测
1.对农村犬群的抽查。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随机抽检所属的1—2个乡镇和村(1000人以上规模),对乡镇村犬群采血送检(10—30份),进行防疫工作检查和免疫覆盖率检测。
2.对确定实行狂犬病防疫的乡镇村(1000人以上规模)随机抽检(10—30份),对犬群免疫合格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对特定疫苗使用地区的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检测5—15份血清样品)。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临床表现异常或攻击行为或死亡的怀疑为狂犬病的动物,均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用吸管法等采集脑组织,或者采集动物整个头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和确诊,脑组织采用直接免疫荧光试验进行确诊,也可先用RT-PCR或实时RT-PCR进行检测,阳性样品再采用DFA进行确诊。
(二)血清学检测
血清抗体用ELISA方法或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FAVN)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患病动物
1.狂犬病流行地区哺乳动物具有咬人、攻击、兴奋或沉郁、异嗜等异常行为。
2.狂犬病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阳性。
(二)确诊患病动物
免疫荧光试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三)免疫合格
个体免疫:ELISA检测判定为阳性或者FAVN检测抗体水平> 0.5 IU/mL判定为免疫合格。
群体免疫:免疫合格率大于70%为有效免疫覆盖率。
附件13
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非洲马瘟感染情况,为证明无疫状态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有马属动物的县市区。
四、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在库蠓活动旺盛季节(夏秋季),开展1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数量
各县市区根据养殖情况确定主动监测数量,原则上应覆盖所有行政区(无家养马属动物的除外)。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养殖场驴、骡等马属动物,平行采集血液和抗凝血样品,疑似样品送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疑似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六、检测方法
血清学检测可以使用阻断或间接ELISA方法,病原学检测可以使用RT-PCR和病原分离等方法。
七、判定标准
按照《非洲马瘟诊断技术》(GB/T 21675-2008)判定。
附件14
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情况,及时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黄牛、奶牛、水牛、牦牛等家养牛科动物。
三、监测范围
牛科动物。
四、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二)主动监测。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监测计划时间安排,做好辖区内家养牛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六、监测数量
各县市区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七、检测方法
参考国家标准《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2020),采用PCR、实时荧光PCR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5
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种畜禽场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流行状况,跟踪监测病原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疫病传播风险因素,促进种畜禽场主要疫病防控和净化。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原种猪、种公猪、曾祖代禽类、祖代禽类、种牛、种羊。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场点
原种猪场、种公猪站、曾祖代禽场、祖代禽场、种牛场和种羊场。
(二)监测病种
1.原种猪场/种公猪站
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等主要猪病。
2.种禽场
禽流感、禽白血病、鸡白痢等主要禽病。
3.种牛场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主要牛病。
4.种羊场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小反刍兽疫等主要羊病。
(三)检测方法
血清学方法主要采用ELISA、HI和SAT。病原学方法主要采用PCR和荧光PCR。必要时将抽取部分样品进行病毒、细菌分离鉴定和基因序列测定,调查分析病原分型和变异情况。
(四)样品采集
原种猪场:每场采集猪血清样品40份,对应猪只扁桃体样品40份,对应种公猪精液5份,以及国外进口冷冻精液3份。
种公猪站:每场采集血清样品5头份、对应猪只扁桃体样品5份和精液5份。
曾祖代禽场:每个品系采集种蛋150枚、血清100份,每个场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100份。
祖代禽场:祖代鸡场每个场采集种蛋150枚、血清100份、咽喉/泄殖腔拭子100份;祖代水禽场每个场采集血清100份、咽喉/泄殖腔拭子100份。
种牛场:每场采集牛血清样品40份,对应O-P液40份,口/鼻拭子40份。
种羊场:每场采集羊血清样品40份,对应O-P液40份,眼/鼻拭子40份。
样品采集要遵循随机采样的原则。每个动物在同时采集血清和组织/拭子等样品时,应确保同一个体的不同类型样品的编号逐一对应。
(五)信息调查
采样时按照畜禽场种类填写对应的《采样记录表》。在开展采样工作的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该场养殖信息、防疫信息等,填写《种畜禽场监测调查表》。
四、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完成采样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实验室检测及分析,4—5月完成采样工作,6—9月完成实验室检测工作。
附件16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无疫小区内非洲猪瘟无疫状况。
二、企业监测
1.抽样应覆盖所有种猪场、商品猪场,以及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
2.种猪场、商品猪场至少每3个月抽样监测1次;饲料、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至少每1个月抽样监测1次。
3.按照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确定每个种猪场、商品猪场抽样数量,原则上每次抽样不少于30头份。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中,每个环节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三、官方监测
1.抽样应涉及种猪、商品猪,以及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每次随机抽取1个种猪场、1个商品猪场,抽样数量分别不少于30头份;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每个环节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3.对设有缓冲区的,对缓冲区内猪只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不少于30份。对缓冲区内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环境样品,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四、采样要求
1.养殖场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等。
2.无害化处理环节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组织样品等。
3.洗消、运输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车辆、人员及环境等。
4.饲料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成品料、环境等。
五、实验室检测
实时荧光RT-PCR。
六、结果报告
企业按季度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无疫小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将监测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7
口蹄疫无疫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无疫区内口蹄疫无疫状况。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无疫区和保护区的猪、牛、羊,以及其他易感动物(包括易感野生动物),重点监测养殖、流通等环节的易感动物。
三、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易感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抽样原则
(1)抽样点包括区域内的全部乡镇,并覆盖全县市区养殖、屠宰、流通、活畜交易等各环节,根据各环节的风险状况和地理分布确定抽样点和抽样数量。
(2)采取随机抽样,在兼顾样本地理位置分布的同时,应加大指定通道周边区域、隔离场和易感动物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区的抽样。
(3)样品应涵盖区域内的所有种类的易感动物,根据不同易感动物的数量确定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2.抽样要求
(1)无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免疫无口蹄疫区的抽样监测工作,市级实验室和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定期开展抽检。
(2)每个无疫区每年至少主动监测两次,全年采样点应覆盖全区(包括无疫区和保护区)种畜场、规模商品畜场、屠宰场、自然村和指定通道等范围内的全部易感动物种类。
(3)每个抽样点易感动物抽样数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牛采样时,只对6—24月龄的牛进行采样。
(4)在养殖环节采集易感动物血清样品,必要时,采集牛羊等反刍动物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屠宰环节,采集牛羊等反刍动物样品时,要同步采集血清和O-P液,并同步编号;采集猪样品时,同步采集血清和组织样品(颌下淋巴结、扁桃体等),并同步编号。
(5)区域内有易感野生动物时,应对易感野生动物开展监测。
四、检测方法和程序
(一)病原检测
对牛羊O-P液、猪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二)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
采用非结构蛋白(NSP)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在免疫状况下,对NSP抗体检测阳性的,需进一步确认。可重复采样检测NSP抗体,根据抗体阳性率变化判断是否存在口蹄疫病毒传播。具体方法是,在NSP抗体首次检测2—4周后(期间不能进行免疫)进行二次采样检测(两次采样检测的动物要保持一致)。对NSP抗体阳性率等于或低于首次检测结果的,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可排除口蹄疫病毒传播。
对养殖环节牛羊等反刍动物血清样品首次检测出现NSP抗体阳性的,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存在感染的,应及时采集O-P液,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五、结果报告
市级实验室和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无疫区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18
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状况。
二、无疫区监测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无疫区和保护区的鸡、鸭、鹅及其他易感动物(包括易感野生动物),重点监测养殖、流通等环节的易感动物。
(二)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或野鸟,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三)主动监测
1.抽样原则
(1)抽样点包括区域内的全部乡镇,并覆盖全县市区内的养殖、屠宰、流通、活禽交易等环节,根据各环节的风险状况和地理分布确定抽样点和抽样数量。
(2)采取随机抽样,在兼顾样本地理位置分布的同时,应加大指定通道周边区域、隔离场和易感动物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区的抽样。
(3)样品应涵盖区域内所有种类的易感动物,根据不同易感动物的数量确定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2.抽样要求
(1)无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日常监测工作,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定期开展抽检。
(2)每年至少主动监测两次,全年采样点应覆盖全区(包括无疫区和保护区)种禽场、规模商品禽场、屠宰场、自然村和指定通道等范围内的全部易感动物种类。
(3)每个抽样点易感动物抽样数量不少于30只,不足30只的全采。
(4)区域内有易感野生动物的,应对易感野生动物开展监测。
三、无疫小区监测
(一)企业监测
1.种禽和商品禽、免疫和非免疫禽应当实施分层抽样。
2.监测频次应当根据当地和无疫小区状况、畜禽种类、饲养周期等因素综合进行确定。商品肉禽每批均应当在出栏前3—5天进行抽样监测,蛋禽和种禽至少每3个月抽样监测1次。
3.抽样数量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
(二)官方监测
1.抽样点应当覆盖到无疫小区内的种禽场、商品禽场、屠宰场等环节。
2.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60只;对设有缓冲区的,在缓冲区内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30只。
四、检测方法
采用RT-PCR和荧光RT-PCR方法进行监测。
五、结果报告
(一)无疫区监测结果报告
市级实验室和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无疫区省畜牧兽医局。
(二)无疫小区监测结果报告
无疫小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19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目的
(一)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范围
怀疑或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狂犬病。
(二)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三)疯牛病、痒病、裂谷热等外来动物疫病。
(四)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五)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或怀疑为新发病。
(六)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省、市两级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
(五)必要时,邀请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专家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并组织开展经济损失和防控措施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省、市两级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二)疫情解除封锁前,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及省、市两级专家组的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由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
附件20
主要禽群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禽流感、新城疫和传染性支气管炎等主要禽群疫病流行动态和分布规律,分析病原流行和变异特点,评估疫病传播风险,预测流行趋势,提出动态预警和防控措施建议。
二、范围
根据疫病流行形势,在全市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县市区开展。
三、调查内容
(一)养殖密集地区主要禽病流行现状调查
在养殖密集地区,分别每年于2—5月、9—11月各选取2个具有代表性的县级活禽批发市场和6个活禽零售市场,采集家禽拭子样品。
(二)野鸟带毒情况调查
在野鸟栖息地或野鸟救助站等采集野鸟拭子或粪便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四、组织实施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相关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样品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协助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完成相关任务。
附件21
主要家畜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了解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猪群主要疫病以及口蹄疫、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等牛羊主要疫病的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疫病动态预警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二、范围
根据疫病流行形势,在全市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
三、方法与内容
(一)猪群疫病调查
1.疫病流行动态调查。在全市范围内及养猪大县实施调查。每季度开展一次问卷调查,了解主要猪群疫病流行状况、疫苗使用效果等,并从部分发病猪场采集、收集组织及血清样品进行检测,及时研判疫情态势。
2.临床健康猪群采样检测。调查实施县市区各选择1-2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各采集20份临床健康猪组织样品,进行送检,开展病原学检测。
(二)牛、羊疫病调查
1.疫病流行动态调查。实施调查的牛羊养殖密集的县市区选择2个奶牛场、2个肉牛场和2个羊场,对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牛、羊主要疫病流行状况。
2.采样检测。在上述牛、羊场,每场采集20份血清样品进行送检,并从养殖场(户)采集、收集具有临床价值的样品开展病原学检测。以县市区为单位,收集样品并送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组织实施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相关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并协助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完成相关任务。
附件22
畜禽卫生状况与价值链调查
一、目的
掌握我市猪、牛、羊和家禽等养殖业分布与调运总体状况、饲养管理和防疫状况;了解不同规模、不同养殖方式畜禽调运、销售模式;了解不同屠宰类型畜禽调运、收购模式。
二、范围
依据猪、牛、羊和家禽等畜禽养殖分布差异,选择相关县市区进行调查。
三、调查方式与内容
(一)畜禽养殖业分布与调运状况调查
问卷调查。以县为单位,填报特定年份畜禽年末存栏、年出栏、养殖场(户)数、屠宰场点数量、分布及年屠宰量等;收集当地畜禽产地检疫电子出证记录,包括时间、起运地、数量、类型、到达地等信息。
(二)畜禽卫生状况与价值链
1.现场调查
(1)养殖场(户)。市选取1-2个相关畜禽饲养量大的县开展现场调查,每县不同规模按比例选取一定养殖场(户),对特定畜禽饲养方式、死淘、疫苗免疫、生产管理、生物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调查表。
(2)交易市场。每县选择1-2个相关畜禽批发交易市场,掌握特定畜禽的来源、数量、流通范围及市场卫生状况,填写相应调查表。
(3)屠宰场点。每县选1-2个相应畜禽屠宰场点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畜禽来源、污水废弃物处理、离场车辆清洗消毒等,填写相关调查表。
2.经纪人访谈。上述选择的每个现场调查县召集5—10名相应畜禽经纪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当地特定畜禽调运及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相关调查。
四、组织实施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相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实施。
附件23
家畜布鲁氏菌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市家畜(牛、羊)布鲁氏菌病防控效果,了解现阶段布鲁氏菌病流行情况和病原分布特征,分析疫病流行趋势,评价当前防控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范围
全市13个县市区开展。
三、内容
(一)问卷调查。了解各乡镇牛羊布病防控情况,调查各乡镇养殖场、屠宰场牛羊布病防控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采样。对于免疫场,选择S2口服6个月以上或A19皮下注射18个月以上动物(牛、羊);对于非免疫场,选择性成熟动物(牛、羊)。每场随机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动物30头,分别采集血液(5mL)和生殖道拭子;对于奶牛,还需采集奶样10份,每份40—50mL。
(三)屠宰场(点)采样。每个屠宰场选取不同批次的屠宰牛、羊30头(只),采集脾脏 10—20g(体积约2cm3),-20℃保存。
(四)流产动物。每市收集动物流产物(流产胎儿脾和胎衣、胎盘流产物)2-3份以上,每份采集10—20g(体积约2cm3),-20℃保存。以县市区为单位,收集样品并送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组织实施
市及相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24
牛结核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市牛结核病感染和发病情况、病原种型特征,分析流行趋势并评价当前防控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范围
全市13个县市区开展。
三、内容
(一)问卷调查。了解调查全市各县牛结核病防控情况,调查县养殖场、屠宰场牛结核病防控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采样。每县各选取1-2个养殖场(小区),每个养殖场(小区)随机抽取100头牛,开展牛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从上述100头牛中选取30头,采集肝素抗凝全血5mL,用于γ干扰素体外检测试验。采集抽检牛所处圈舍环境拭子(包括地面、料槽、粪便、尿液等)10份。奶牛应采集奶样10份,每份40—50mL。
(三)屠宰场(点)采样。上述调查县有屠宰场(点)的,要收集10头不同来源牛的脾脏,疑似牛结核病结核结节组织,10—20g(体积约2cm3),-20℃保存。以县为单位,统一收集样品并送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组织实施
市及相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25
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小反刍兽疫感染与免疫情况,推进消灭工作。
二、范围
全市13个县市区。
三、方式与内容
(一)调查场所
1.养殖场(户):发生疫情的县市区,覆盖所有历史疫情养殖场(户),如历史疫情场户已不再养羊,则应就近选择养殖场(户)补齐。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区,每个县随机选择出栏量多的5个养羊自然村。
2.屠宰场(点):有羊屠宰场(点)的县市区,选择羊屠宰量最大的1个屠宰场(点)。
(二)采样要求
对上述场所,随机平行采集35只羊的血清、鼻腔或眼睛拭子样品(不足35只羊的场点全采),并填写采样登记表。
四、组织实施
市及相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26
牛结节性皮肤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与免疫情况,评估牛结节性皮肤病影响范围和防控效果,为科学防治牛结节性皮肤病提供依据。
二、范围
全市13个县市区。
三、方法与内容
(一)调查场所
1.养殖场(户):每个县随机选择5个存栏量大的养牛场户。
2.活牛交易市场(集散地)。
3. 屠宰场:牛屠宰量大的屠宰场。
(二)采样要求
对上述场点,随机平行采集10头牛的血清、口鼻拭子样品(不足5头的场点全采),如有临床结痂病变,优先采集痂皮组织,并填写采样登记表。以县为单位,统一收集样品并送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组织实施
市及相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27
非洲猪瘟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当前全市非洲猪瘟感染状况,评估非洲猪瘟影响范围和防控效果,为有效防治非洲猪瘟提供依据。
二、范围
全市13个县市区。优先覆盖历史疫情乡镇,及与历史疫情乡镇疫点毗邻乡镇或2020年生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乡镇。
三、方法与内容
(一)无害化处理厂
每县选择处理量最大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厂,每个场点采集病死猪的脾脏、淋巴结等组织样品10头份(优先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病死猪)。
(二)屠宰场
每个县选择屠宰量最大的屠宰场(点),每个场点平行采集生猪血清和抗凝血样品各30头份。
(三)农贸市场
每个县选择2个农贸市场,每个场点选择2个摊位,每个摊位采集猪肉样品3份、猪肝样品3份、环境拭子样品3份。以县为单位,统一收集样品并送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组织实施
市及相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28
吕梁市重大动物疫病集中监测年度任务表(2021年-2025年)
序号 | 县(市、区) | 禽流感(份) | 口蹄疫(份) | 布病(份) | 小反刍兽疫(份) | 非洲猪瘟(份) | 马鼻疽(份) | 马传贫(份) | 猪瘟(份) | 猪蓝耳病(份) | 新城疫 | ||||||
病原 | 抗体 | 病原 | 抗体 | 抗体 | 病原 | 抗体 | 病原 | 监测 | 感染抗体 | 病原 | 抗体 | 病原 | 抗体 | 病原 | 抗体 | ||
1 | 市级 | 2800 | 6000 | 2200 | 8000 | 0 | 430 | 1560 | 4500 |
|
| 380 | 2200 | 700 | 2200 | 380 | 2200 |
2 | 交城县 |
| 1400 |
| 2500 | 560 |
| 430 | 500 |
| 5 |
| 560 |
| 560 |
| 1100 |
3 | 文水县 |
| 2600 |
| 3200 | 700 |
| 560 | 400 |
| 5 |
| 700 |
| 700 |
| 2400 |
4 | 汾阳市 |
| 2300 |
| 3200 | 700 |
| 560 | 1000 |
| 5 |
| 700 |
| 700 |
| 2000 |
5 | 孝义市 |
| 1800 |
| 2100 | 560 |
| 350 | 500 |
| 5 |
| 560 |
| 560 |
| 1260 |
6 | 柳林县 |
| 1200 |
| 2100 | 560 |
| 350 | 300 |
| 5 |
| 560 |
| 560 |
| 1100 |
7 | 中阳县 |
| 1200 |
| 2100 | 560 |
| 280 | 1000 |
| 5 |
| 560 |
| 560 |
| 1100 |
8 | 离石区 |
| 1000 |
| 1600 | 560 |
| 350 | 400 |
| 5 |
| 560 |
| 560 |
| 1100 |
9 | 交口县 |
| 800 |
| 2100 | 560 |
| 350 | 500 |
| 5 |
| 560 |
| 560 |
| 700 |
10 | 石楼县 |
| 800 |
| 2100 | 560 |
| 350 | 300 |
| 5 |
| 560 |
| 560 |
| 1100 |
11 | 临 县 |
| 2300 |
| 3200 | 1000 |
| 700 | 800 |
| 5 |
| 700 |
| 700 |
| 1750 |
12 | 方山县 |
| 1500 |
| 2100 | 560 |
| 420 | 300 |
| 5 |
| 560 |
| 560 |
| 1400 |
13 | 岚 县 |
| 800 |
| 2100 | 560 |
| 420 | 300 |
| 5 |
| 560 |
| 560 |
| 700 |
14 | 兴 县 |
| 1200 |
| 2500 | 1000 |
| 700 | 400 |
| 5 |
| 560 |
| 560 |
| 1100 |
小计 | 2800 | 24900 | 2200 | 39800 | 8440 | 430 | 7380 | 11200 | 0 | 65 |
| 9900 |
| 9900 |
| 19010 | |
备注:猪瘟、猪蓝耳病、新城疫病原及其它疫病抗体监测数量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