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1-00728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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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监管 规范检疫出证行为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吕农发〔2021〕7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监管规范检疫出证行为

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

近期,群众举报我市的官方兽医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受理应当受理申报检疫以及违规收费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养殖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充分反映了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不重视、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为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监管,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

   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全市动物卫生监管整体水平,关系到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各县市区要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监管队伍建设。同时要针对官方兽医队伍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和分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教育专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官方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和检疫技能素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官方兽医违法违规案件的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履职的担当意识。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官方兽医队伍的管理,对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适宜做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坚决进行调整和撤换,确保官方兽医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职责,明确出证权限和责任,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各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开展检疫,强化相关信息和资料审核查验、动物健康检查等检疫关键环节,规范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要明确工作职责,压实监管责任,完善动物检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规范出证行为

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要求的检疫申报制度,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实施检疫,不得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受理检疫申报,不得拒绝、不受理应当受理的检疫申报。受理申报后,必须到场、到户、见车见物,进行临床检查,查验畜禽标识、车辆备案登记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检测报告等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的相关资料。官方兽医手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装载好畜禽的运输车辆为背景拍照留存。经检查、查验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跨省调运,严格按《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除种猪、仔猪、无非洲猪瘟小区的猪可有关省要求调出外,其它其它生猪原则上不得调出北片区。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官方兽医进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检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实施检疫。同时要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对符合申报检疫条件按时受理,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受理后及时到场(户)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市局将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违规人员,切实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

五、严肃追责问责

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等纪律要求,对群众举报有不受理应当受理申报行为的官方兽医要进行约谈官方兽医“隔山出证”、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检疫的违规行为的收回领取的检疫证明,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启动问责机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从严查处对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违规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及时移交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队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要求设立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监督。

市级举报电话:0358-8282811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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