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9006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20日 |
标 题: |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骨干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农发〔2022〕19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0日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吕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骨干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认定办法》已研究同意,现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骨干龙头企业
利益联结机制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骨干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骨干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骨干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骨干龙头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与新型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构建产业化联合体等利益联结机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市农业产业化领导组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市级骨干龙头企业,可优先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政策优惠、资金支持以及其他服务。同时,要自觉接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组的工作指导,按照市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相关材料,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申 报
第五条认定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模式:
通过采取“签订订单、保底收购、吸纳就业、股份分红、参与经营”等“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机制模式,建立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20户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参与、分享了产业链的增值收益的农业龙头企业。
1.订单合同型。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产前订单保底收购模式,由农户或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或中介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交售产品的品质、数量、时限、收购价格以及农业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等事项,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根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或中介组织按合同要求收购农畜产品,采取“最低保护价+二次返利”等方式确保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收益,为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订单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2.服务协作型。推广“企业组织农户、牵头成立合作社、公司担保统一贷、入股分红保收益”的农民参与经营模式,农业企业为农户提供资金、物资等生产资料以及种植、养殖防疫技术服务,采取托管、托养、代耕、代种等生产方式,开展“利益兜底+收益分成”等分配模式。同时采取“企业+种养殖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通过签订合同,以保护价格收购农户或合作社生产的农畜产品。
3.流转聘用型。推广“土地流转、农民打工”吸纳就业模式,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在流转土地的同时与农业企业签订返聘务工合同,确保土地流转后成为农业企业产业工人,同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获得稳定收入。
4.股份合作型。推广“以村流转土地、企业投资建设、农户租赁种植、产品保底回收”村企户联结模式,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农村产权入股农业企业,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第六条申报市级骨干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相关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2.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经营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
3.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签订相关合同复印件,并附相关服务协议、工资证明等;
4.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
5.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把关,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企业名单。
第三章认 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和办法:
根据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认定。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九条实行常态化监测、动态化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监测管理机制,做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第十条动态监测符合市级骨干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相关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一条申报利益联结机制的市级骨干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要取消认定资格;未认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