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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26272
发文字号吕农发〔2024〕23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8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关  键  字
标  题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8日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食安委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工作,提高隐患发现与处置能力,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现就全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任务

1.定量监测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要达到1.8批次/千人,其中监督抽查比例不少于20%,市局对各县(市、区)承担任务进行了分解(附件1)。各县(市、区)定量监测工作要紧盯重点品种,坚持问题导向,监测参数要充分结合当地生产用药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有效发挥县级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的作用。

2.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监测数量不少于600批次。省级例行监测在结果通报上,对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检出禁用药物的重点标注通报。

3.建立豇豆连续监测机制。开展豇豆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全面摸清底数、建档立卡,从开始种植到采摘上市全过程紧盯不放,全面开展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坚持“有种必检”的原则,在上市季节实行月月抽检,绝不能有监管盲区。

4.建立重点水产品连续监测机制。借鉴豇豆治理经验,坚持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启动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连续监测。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黄鳝、大黄鱼、牛蛙为重点抽查品种。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养殖实际情况精准建档立卡,做好水产品养殖生产动态管理,重点品种在本地没有养殖的,要以市场抽检作为补充。开展巡查检查,同步实施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快速检测,确保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攻坚治理取得实效。

5.建立小宗品种三年轮动监测机制。按照“大宗产品不放松,小宗产品不落空”的原则,在做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同时,确保小宗品种不出问题。启动食用中药材、南瓜、球茎甘蓝(苤蓝)、山药、杏等小宗农产品监测,对发现问题较突出品种实施重点监管。各县(市、区)要认真梳理本地特色小宗品种,筛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问题和潜在隐患,结合特色产业和园区建设,实施小宗品种三年轮动监测机制。

6.附带合格证产品监测。鼓励生产主体通过自检或委托检测,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例行监测工作中,对于未按要求附带合格证的产品应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比例,对于附带合格证,但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将生产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信用管理。

二、规范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要把握好当地农产品上市时节,参照市级监测实施方案科学制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并报市局质量安全监管科备案。

1.监测品种。各县(市、区)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涵盖本地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韭菜、芹菜、豇豆等9个重点治理品种为必抽产品,适当加大“三品一标”农产品、“圳品”及设施蔬菜的抽检比例。豇豆、乌鳢、大口黑鲈、鳊鱼、鲫鱼、大黄鱼、黄鳝、牛蛙等品种要单列提要求,建立特色小宗品种三年轮动监测、问题品种连续监测工作机制。

2.监测参数。明确四类药物作为应检参数。一是禁用药物时有检出的;二是蔬菜禁用农药和停用兽药;三是批准药物中检出次数多易超标的;四是激素、膨大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3.抽样对象。坚持随机抽样原则,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尽可能详细。抽样过程中要重点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未附带合格证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标注“来源不详”,评价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时视为来自抽样县(市、区)。抽检对象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农户要占一定比例。抽样环节以生产基地、养殖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和屠宰场等为主,市场为辅,市场占比不超10%。

4.速测推广。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和乡镇监管机构的巡查指导,落实农产品快速检测要求,规范农兽药残留速测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其配备常规农兽药残留快检装备,加大检测比例,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关口。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推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保障监测资金,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监测任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考核(CATL)和资质认定(CMA),对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处理。鼓励县级监测发现问题,发现问题能力强的,年终考核适当加分,反之扣分。

2.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家和省市级例行监测,协助各任务承担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现场抽样、制样及备样保存等工作。按照监测计划,于每次抽样前提供比抽样要求数量多一倍的生产基地及批发市场名单,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确保所抽样品能真实反映当地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

3.强化检打联动。对各级例行监测检测出的高风险不合格样品,特别是产地为外省的农产品,既要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及时将信息反馈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会同有关部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4.做好数据上报。各县(市、区)要科学、公正地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各县(市、区)于每月月底前将定量监测进展调度表(附件2)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鼓励各县(市、区)将辖区开展的定量监测和快检数据上传至国家(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5.强化结果通报。市局建立定量监测任务进展月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每月开展的定量监测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同时通报各县(市、区)问题发现数量,作为年底考核重要参考。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

联系电话:0358-3386949

电子邮箱:lljgwf@163.com

附件:1.2024年吕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2.2024年定量监测进展情况调度表

3.2024年吕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4.2024年豇豆专项监测方案

5.2024年水产养殖重点品种专项监测方案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吕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区域(县名)

任务数(个)

样品总数

其中:监督抽查样品数(不少于)

交城

600

120

文水

450

90

汾阳

300

60

孝义

650

130

交口

250

50

石楼

600

120

中阳

300

60

离石

380

76

柳林

300

60

方山

600

120

岚县

300

60

兴县

490

98

临县

650

130

合计

5870

1174

附件2

2024年定量监测进展情况调度表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类别

单位

定量监测样品数量

(累计)

例行监测

监督抽查

定量监测占年度任务比例(%)

速测样品数量

本月监测

样品数量

监测样

品总量

(累计)

不合格样品数量

(累计)

本月监测样品

数量

监测样

品总量(累计)

不合格样

品数量

(累计)

监督抽查

问题发现率(%)

注:1.定量监测请按照各县(市、区)分配任务加快推进,确保工作进度。

2.请每月月底之前按时报送。

3.各县(市、区)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需达到1%。

附件3

2024年吕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吕梁市13县市区。

二、抽样时间

第一季度为2-3月,第二季度为4-5月,第三季度为7-8月,第四季度为10-11月。具体抽样时间需结合当地时令季节情况。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种植业产品

1.监测品种

蔬菜: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生菜、菠菜、芫荽、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洋葱、姜、葱、蒜等产品,同时加强南瓜、球茎甘蓝(苤蓝)、山药等小宗品种的监测。

食用菌:监测的食用菌品种主要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杏鲍菇,均为鲜品。

水果:监测的水果品种主要是苹果、梨、草莓、桃、葡萄、香蕉、西瓜、杏等产品。

食用中药材:监测的食用中药材品种主要是连翘叶、桑叶、黄芪、黄芩、柴胡基地生产的鲜品。

2.监测数量

每季度抽样批次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畜禽产品

1.监测品种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其中:鸡蛋、乌鸡、羊肉、牛肉为重点抽查品种。

2.监测数量

每季度抽样批次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水产品

1.监测品种

主要有鲤鱼、草鱼、鲫鱼、鳙鱼、鲢鱼、虹鳟、金鳟、鲟鱼、甲鱼、鲈鱼、乌鳢等,其中:虹鳟、金鳟、乌鳢、鲈鱼、鲫鱼、黄鳝、大黄鱼、牛蛙为重点抽查品种。

2.监测数量

每季度抽样批次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1.种植业产品

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农户。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因季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2.畜禽产品

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抽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

3.水产品

在养殖基地和批发市场抽样,养殖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8:1:1;食用中药材均在生产基地抽样。

2.畜禽产品:猪肉、牛肉、羊肉和禽肉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3.水产品:养殖基地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三)其它

1.每县(市、区)每季度种植业产品至少抽查4个以上生产基地,且一年内抽查的生产基地不得重复。对检测出超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下次监测时应继续抽检。

2.每个生产基地同一品种产品抽样数量不超过2个。

3.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列入2024年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范围内,且一年至少要抽2次。

4.样品分为检测样和备用样,备用样由抽检单位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五、监测参数和判定原则

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监测参数见附表1-3,检测方法参考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

种植业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定为不合格。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中的禁用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停止使用和批准使用的药物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具体要求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附表:1.种植业产品参数

2.畜禽产品参数

3.水产品参数

附表1

种植业产品参数

农药类别

监测参数

检测方法

禁用农药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甲拌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灭线磷(2024年9月1日起禁止使用)

按NY/T761-2008

GB/T20769-2008

GB 23200.8-2016

GB 23200.113-2018

GB 23200.121-2021

NY/T 1725-2009

GB 23200.13-2016

实验室认证的其他方法

限用农药

氧乐果、克百威、丁硫克百威、涕灭威、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氟虫腈、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常规农药

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腐霉利、五氯硝基苯、多菌灵、敌百虫、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虫酰肼、吡唑醚菌酯、阿维菌素、除虫脲、倍硫磷、丙环唑、乙基多杀菌素、多杀霉素、噻苯隆、代森锰锌、草甘膦

食用中药材监测参数

禁用农药(1项):甲胺磷

限用农药(1项):乙酰甲胺磷

常规农药(5项):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

重金属(5项):铅、镉、砷、汞、铜

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41农药残留测定法

 2321铅、镉、砷、汞、铜测定法

或实验室认证的其他方法

附表2

畜禽产品参数

样品种类

监测参数

检测方法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GB 31658.22-2022

GB/T 20759-2006

GB/T 21316-2007

GB/T 21317-2007

GB 31658.17-2021

GB 31658.6-2021

GB 31658.20-2022

GB 31660.5-2019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农业部1031号公告-2-2008

实验室认证的其他方法

常规药物 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禽肉

常规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和甲砜霉素)

禽肉、禽蛋

禁用药物 酰胺醇类(氯霉素)、激素类(睾酮、黄体酮、群勃龙、勃地龙、诺龙、司坦唑醇、丙酸睾酮)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金刚烷胺

禽蛋

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附表3

水产品参数

药物类别

监测参数

检测方法

禁用药物

氯霉素、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GB/T 20756—2006

GB 31656.16-2022

GB/T 20361-2006

GB/T 19857-2005

GB31656.13-2021

GB/T 21317-2007

SN/T 3235-2012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实验室认证的其他方法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未批准在水产动物中使用药物

地西泮

常规药物

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附件4

2024年豇豆专项监测方案

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掌握豇豆质量安全现状,强化豇豆监测评估,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各县(市、区)。

二、抽样时间

根据豇豆上市季节时间。

三、抽样要求

豇豆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市场样品要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如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适当增加市场抽检比例。

四、监测参数和判定原则

豇豆农残监测参数见附表,检测方法参考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

农药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定为不合格。具体要求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附表:豇豆农残专项监测参数

农药类别

监测参数

检测方法

禁用农药

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灭多威、氧乐果、三唑磷、氟虫腈

GB23200.113-2018

GB23200.121-2021

NY/T 1725-2009

实验室认证的其他方法

常规农药

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啶虫脒、阿维菌素、氯虫苯甲酰胺、氯氟氰菊酯

附件5

2024年水产养殖重点品种专项监测方案

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掌握养殖水产品重点品种质量安全现状,强化养殖水产品监测评估,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各县(市、区)。

二、抽样时间

根据上市季节时间。

三、监测品种

专项监测以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黄鳝、大黄鱼、牛蛙为重点抽查品种。

四、抽样要求

抽样时需了解养殖基地的性质(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市场样品要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如因养殖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适当增加市场抽检比例。

五、监测参数和判定原则

监测参数见附表,检测方法参考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

附表:水产养殖重点品种专项监测参数

水产养殖重点品种专项监测参数

药物类别

监测参数

检测方法

禁用药物

氯霉素、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GB/T 20756—2006

GB 31656.16-2022

GB/T 20361-2006

GB/T 19857-2005

GB31656.13-2021

GB/T 21317-2007

SN/T 3235-2012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实验室认证的其他方法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未批准在水产动物中使用药物

地西泮

常规药物

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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