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6-2572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标      题: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前项目评估机制(试行)》《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中质量监管机制(试行)》《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后设施管护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农发〔2026〕2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前项目评估机制(试行)》《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中质量监管机制(试行)》《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后设施管护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前项目评估机制(试行)》《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中质量监管机制(试行)》《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后设施管护机制(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前项目评估机制(试行)

      2.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中质量监管机制(试行)

      3.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后设施管护机制(试行)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

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前项目评估机制(试行)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科学性和可行性,保障项目建设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与农民生活根本利益,依据《高标准农田质量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事前评估工作。包括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设计批复评估环节。

二、评估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立足项目区群众真实需求,全面覆盖项目各关键维度,为项目实施提供可靠依据。

三、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是项目事前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前期勘测规划,拟定建设计划,配合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评估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四、评估内容

1.项目选址评估。是否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业发展专项规划;是否优先选择耕地集中连片、土壤肥力较好、灌排条件具备改造潜力的区域;是否避开生态保护红线、退耕还林地等禁止或限制建设区域;选址方案是否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民意见,是否与农业生产布局、农民耕作习惯相适应,能否有效提升耕地利用效率。

2.技术可行性评估。审查项目规划方案中采用的技术模式、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灌溉排水、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工程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能否解决项目区农业生产面临的实际问题(如缺水、耕作不便等);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否与当地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相匹配,是否便于后期运维管理;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评估其成熟度和推广应用前景。

3.经济合理性评估。核查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定额标准,预算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涵盖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监理、审计等各项费用;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套用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明确可靠,各级财政资金配套责任能否落实,社会资本投入(如涉及)的合作模式是否规范;分析项目投资效益,包括亩均投资强度、预期增产效益、农民增收潜力等,评估项目投资的性价比和经济可行性。

4.环境影响评估。评估项目建设是否可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如土壤污染、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破坏等;审查项目是否配套生态保护措施,如农田生态沟、植被缓冲带、废弃物回收设施等;评估项目实施后是否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如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等;涉及占用或改造原有生态设施的,需评估替代方案的合理性。

5.需求匹配度评估。重点评估项目规划是否满足项目区农业产业发展需求,是否与当地主导农业产业(如粮食、经济作物等)的生产规模、产业化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农民生活实际需求,如田间道路建设是否便于农民出行和农机通行,灌溉设施是否能保障农民灌溉用水便捷性;项目建成后是否能提升农业生产抗风险特别是抵御极端气候的能力,如防洪、抗旱能力等,是否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相关要求。

五、评估程序

1.评估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方案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事前评估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方案、资金预算表、民意调查记录等。

2.资料审查。市农业农村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资料符合要求的,启动正式评估程序。

3.实地核查。市农业农村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组织专业人员(涵盖农业、水利工程、土壤、经济、环境等领域)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查看项目选址区域的自然条件、现有基础设施状况,与项目区村干部、农民代表进行座谈,核实项目需求的真实性和规划方案的适配性。实地核查应形成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签字确认。

4.评估论证。市农业农村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结合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会,对项目各评估维度进行全面分析,出具正式的事前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项目是否通过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项目,需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对通过评估的项目,可提出优化完善建议。评估报告需加盖市农业农村局公章,并附专家签字意见,评估报告应及时反馈给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六、结果运用

农业农村部门将事前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核心依据。对评估通过的项目,可按程序列入项目储备库;对评估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整改建议完善方案后重新申请评估;对评估提出优化建议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修改完善方案后,方可列入项目储备库。


附件2

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事中质量监管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农田建设质效,依据《高标准农田质量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吕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造提升项目)的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涵盖工程建设的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后期管护等全环节。

二、质量目标

通过构建全链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田地平整肥沃、灌排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畅通、农田防护到位、生态环境良好”的要求,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三、管控原则

质量监督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监理监督、专业抽检、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各参与方质量责任,强化过程管控与源头治理,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全流程质量保障机制。

四、职责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是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质量检查和随机监督,协调处理重大质量问题;每年年中,市农业农村局都要组织土地利用、农田水利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深入县市区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中期质量抽查检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质量负总责,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项目质量的日常监管、各环节原材料及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前明确质量监管目标,落实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质量责任;建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设立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质量隐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确保施工单位准确理解设计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施工规范。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质量抽检机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全面质量检查,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质量中期抽查检查。要采取“随机抽取项目、随机抽取单项工程”的方式,对项目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开展不定期抽检。抽检比例应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0%,每个项目抽检的单项工程不低于30%个。抽检工作如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检测结果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抽检发现质量不合格的项目,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对同类项目开展延伸抽检。

设计单位应依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确保设计文件科学合理、符合质量要求;对设计文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质量标准进行详细说明,配合施工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报告,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按规范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量员,制定专项施工质量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对施工工序进行自检,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实行“先检验、后使用”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用于工程建设;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对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组建专业监理团队,配备满足项目需求的监理人员(含水利、道路、结构、土壤等专业),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实行施工现场旁站监理制度,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工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确认;对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签发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农业农村部门。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五、质量管控

1.落实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制推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农业农村部门监管”的三级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每日对施工工序进行自检,填写自检记录;监理单位每周至少一次施工现场质量抽检,每月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质量监理报告。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下达《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和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报监管部门备案。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实行挂牌督办。

2.实施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管控。建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准入清单制度,明确各类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格证明要求。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钢筋、管材、砂石等原材料,必须提供生产厂家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进场后按规定批次进行抽样送检,送检样品需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中间产品(如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等)应在施工过程中按规范制作,同步进行养护和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应立即清场,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3.强化重点工程质量管控。针对隐蔽工程(如地下管道铺设等)和水利工程(如泵站、灌排渠道、水闸等)实施重点质量管控。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质量检测机构到场,施工过程中做好影像记录和施工记录,完工后经联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覆盖;水利工程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执行,重点管控混凝土浇筑、设备安装等关键工序质量,确保工程防水、防渗、承重等性能符合要求。用电设施应会同电力部门共同检查。

4.建立工程质量保修期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责任,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定期开展保修期内质量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加强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工程产权移交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标准。管护单位应建立日常管护制度,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功能正常,防止因管护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后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质量追溯

1.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应畅通质量举报渠道,对收到的质量举报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举报属实且避免重大质量损失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2.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本机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施工规范或降低质量标准,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返工,承担返工费用;情节严重的,列入施工单位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隐瞒不报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监理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列入监理单位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市区相关项目监理工作。

(三)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修改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参与本县市区项目设计资格。

(四)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质量档案

建立从材料采购到工程验收的全链条质量档案制度,质量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资料:设计文件、质量标准、质量责任合同等;

2.施工过程资料:原材料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施工日志、工序自检记录、监理日志、旁站记录、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检测资料:质量抽检报告、中间产品检测报告、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等;

4.验收资料: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

质量档案应做到完整、规范、真实,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附件3

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以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农发〔2025〕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严格遵循管护原则

1.本细则适用于全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资产交付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其他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按照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本细则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工作,保障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3.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4.严格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

二、充分履行管护职责

1.坚持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指导、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市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2.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

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同时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快速维修。

5.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乡镇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履行对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等设施的管护职责,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6.管护主体负责工程设施的定期养护、应急抢修和日常检修。使用不当或故意毁坏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损毁的,损毁责任人需自行维修或支付赔偿费用;管护主体凭赔偿费用组织专业维修,保障设施功能恢复。

三、足额安排管护资金

1.市县应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但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3)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2.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3.地方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及时确定管护主体

1.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护主体,创新工程建后管护方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2.从事工程设施日常巡查与维护责任的管护人员应当熟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范围、数量、位置和管护要求等,具备与承担工作要求相符的能力水平。

3.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加强日常管护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4.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5.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接管护责任的,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落实实际管护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6.对于公共设施,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管水收益、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

7.管护主体应当承担日常管护工作。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管护主体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管护人员或委托管护承接方的管护责任,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护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管护人员、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经费、管护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8.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经营范围内单独或主要受益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落实实际管护人员责任。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以及项目区多主体受益的主要工程设施,一般应由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护。

9.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10.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在项目立项阶段即明确管护主体、资金来源、管护标准等核心要素。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五、认真落实管护标准

1.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田块整治工程。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保持梯田田坎完整等。

(2)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完好且无安全隐患,管道出水口无损坏、丢失或管道漏水,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3)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村级“路长”负责田间道路的巡检和维护,包括保洁、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及时发现道路上的安全隐患并处理,确保道路畅通。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等。

(5)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6)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内容清晰、长久保存,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2.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相关主体要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4.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范向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2)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

(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

(4)防范人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

(5)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5.各县市区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六、详实进行资产管理

1.政府投资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2.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明确地块归属与经营主体。对灌溉泵站、田间道路、输电线路等设施逐一登记造册,标注规格、位置、价值等信息。确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管护责任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建立资产动态台账,实时更新设施损坏、维修、更换等信息,确保资产可追溯。

3.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农田工程设施处置前,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制定处置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处置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处置收入应优先用于同类工程设施的修复或管护。

七、全面开展日常监督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

2.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组织1次管护成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任务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重点监督管护主体对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4..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

5.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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