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5-09-05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 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率 |
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为主 | 原则不超过2次/年;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场所加大检查频次 |
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现场检查 | 原则不超过2次/年;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场所加大检查频次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场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原则不超过2次/年;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场所加大检查频次 | |
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 | 个人或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设置卫星节目;超范围接收、传输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原则不超过2次/年;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场所加大检查频次 |
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是否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 现场检查 | 原则不超过1次/年;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场所加大检查频次 |
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在线旅游经营、导游、领队 |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情况;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原则不超过2次/年;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场所加大检查频次 |
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 是否擅自开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是否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现场检查 | 原则不超过2次/年;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经营场所加大检查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