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职权编码 | 3500-A-01100-141100 | 职权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使主体 |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申报材料 | 1、申请文件 2、文物目录: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照片(一份) 3、馆藏文物保护措施(一份) 4、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审文件(一份) 5、陈列布展方案(一份) | ||
责任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备注 |